2025最完整離婚協議書範本!離婚協議書這樣寫最保險!

結婚是人生第一大事,而離婚則是人生第一難事,這是筆者執業過程中的心得。如果讀者在閱讀此篇文章的時候,已經跟另一半達成離婚的共識,只是不知道怎麼撰寫成有效的法律文件及具體具戶政事務所辦理的流程,恭喜你~只要加入本所Line諮詢就能取得2025年最新離婚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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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段落書寫重點
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訂立一份詳盡且明確的離婚協議,委請證人依法進行見證,並由雙方簽署文件,就顯得至關重要。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基本資料及離婚意願、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方案、扶養費數額、婚姻財產分配及斷尾條款等,這些條件都要明確約定到,才算是一份完整、專業的離婚協議書!
基本資料及離婚意願
協議書的首要目的就是清楚地呈現 雙方都決定結束婚姻的事實,並載明雙方的 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等,以便戶政機關能準確識別離婚之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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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文字:
甲方OOO(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乙方OOO(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雙方今同意離婚,並訂定此離婚協議書,以昭公信。
子女監護權歸屬
所謂「監護權」係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應享有與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子女的養育、照顧、管教以及財產管理等, 在父母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由父母共同行使之,這也是為什麼,未成年子女在郵局、銀行開戶時,必須取得父母雙方之簽名的原因。
離婚後,父母不再共同生活,「孩子跟誰住」、「戶籍設在哪」、「法律事務由誰決定」便成為極為關鍵的議題。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之夫妻得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負擔,此 可簡單區分為「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
單獨監護係指,子女的監護權由單方行使及負擔,亦由該行使負擔之一方與子女同住。
共同監護係指,子女的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此時雙方就要特別約定,子女與父或母同住,同住的一方即稱為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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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文字:
- 單獨監護
未成年子女OOO(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OOO單獨任之。- 共同監護
未成年子女OOO(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由OOO擔任主要照顧者。
探視方案
在確定主要照顧者後,夫妻雙方即應約定探視方案。這部分條款的重要性完全不亞於其他條款,且約定下去就定下去了,如果後續想改變條款,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要在協議不利於子女之情況下,法院才會基於子女的利益變更協議內容,因此在進行此類約定時,要切記,定下去就定下去了,後續要改就要打官司,且困難性非常高,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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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雙方協議及尊重子女意願下約定會面交往方式
考量子女進入青春期後通常會有滿高的自主能力,故筆者通常會建議父母約定會面交往內容時,以子女12歲為界。12歲以前,會面交往內容依照父母協議並尊重子女意願;子女滿12歲後,則完全尊重子女意願進行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時間
在子女滿12歲以前,如雙方無法就子女會面交往達成共識,則依照協議書約定進行,而子女成長日期長達數年,且會面臨寒暑假、過年、父親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等節日,為使離婚協議約定之會面交往方是可以順利運行,這些時間都要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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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滿12歲後,即尊重子女本身意願決定會面交往方式
如同上述,子女滿12歲後,通常都會具有自己的想法,且父母也難以違背子女之意願進行會面交往,因此筆者通常會約定,子女滿12歲後,尊重子女本身意願進行會面交往,不再以離婚協議書之方式進行。
文字訊息、電話及視訊之會面交往
未同住之一方,於不過分打擾子女生活作息之前提下,亦應有權利與子女進行文字訊息、電話及視訊之方式進行會面交往。
其他雙方應遵守之事項
為使未同住方能與子女順利進行會面交往,並補足上述未約定之內容,筆者亦會於本項內進行補充。例如,雙方均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他方之觀念、子女之阿公阿嬤或外公外婆得接送子女、子女實際住所變更時應通知未同住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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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文字:
(此處筆者僅提供會面交往之其中一種約定方式,讀者可依自身需求進行增減)
一、於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12歲前,關於O方與未成年子女OOO、△△△之會面交往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在秉持善意及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下,自行協議定之。
二、倘雙方對於會面交往時間協議不成,O方得依下列方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一) 平時會面交往方法:
O方得於每月第一、三、五個週六上午9時,至他方住處接未成年子女同遊同宿,並於週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他方住處。
(二) 農曆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初五)會面交往方法:
農曆春節期間,平時會面交往方法停止。O方得於民國雙數年農曆除夕上午9時至O方住處接未成年子女同遊同宿,並於農曆初二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O方住處;民國單數年農曆初三上午9時至O方住處接未成年子女同遊同宿,並於農曆初五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O方住處。其餘農曆春節期間,未成年子女與O方共度。
(三)寒假及暑假(以學校公告行事曆為準)會面交往方法:
1.於學校公告之寒暑假期間,除得維持前揭會面交往方法外,O方於寒假期間得另增加7日、暑假期間得另增加10日會面交往時間。增加之會面交往時間,得分次以日為單位為之。
2.增加會面交往之具體日期,由甲乙雙方於假期開始前一週協議定之;如未為協議,以寒、暑假開始次日起分別連續起算7日、10日,O方得於會面交往最初日上午9時至甲方住處接未成年子女同遊同宿,並於最末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O方住處。
3. 前款連續起算期間,如遇農曆春節或平時會面交往期間,優先適用該期間之會面交往方法,所餘寒暑假之會面交往時間,順延補足之。
4.除前開會面交往期間外,倘遇未成年子女於寒暑假期間就讀冬令營、夏令營、才藝班、補習班等,雙方應自行協議接送時間。
(四)特殊節日會面交往方法:
1.下列提及之特殊節日,平時會面交往方式停止。O方得於會面交往最初日上午9時至甲方住處接未成年子女同遊同宿,並於最末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O方住處。
2.每年母親節,由O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每年父親節,由O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
3.元旦、清明、中秋節(如遇連續假期則包含始日至末日):民國單數年由O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雙數年由O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
4.二二八紀念日、端午節、雙十節(如遇連續假期則包含始日至末日):民國單數年由O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雙數年由O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
三、於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12歲後,尊重其本身之意願,由其自行決定與O方會面交往之時間,不再依此離婚協議書之約進行。
四、除前開會面交往時間外,O方得於不干擾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作息下,為通信、通話、視訊、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五、雙方約定應遵守事項
(一) 前開會面交往之方法、接送地點及時間,得經雙方協議後變更之。
(二)未成年子女之實際住所、聯絡電話、網路聯絡方式、就讀之學校或安親班,倘有變更,O方應於變更後三日(含)內通知O方。
(三) 雙方應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卡及隨身藥物,O方應隨同子女於會面交往開始時交付O方,O方並應於會面交往結束時返還O方。
(四) 雙方均不得為有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他方之觀念。
扶養費數額
夫妻離婚後,並不會影響各自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因此雙方應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對於子女扶養費給付之數額,至於數額多少,這部分是由雙方依據各自之收入支出進行約定,並無絕對的標準。如雙方對於子女扶養費數額毫無共識,雙方可依據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數額進行約定之參考,並由未同住方給付一半之數額予他方。
至於為什麼是依據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數額呢?因為如果雙方約定不成進而衍生訴訟,法院通常也是依照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數額認定子女每月之消費數額,並由雙方各半負擔,沒有什麼彈性。除非雙方的經濟實力遠高或遠低於一般水準,法院才會進行調整。
另外,扶養費之給付涉及雙方申報所得稅之子女扶養扣除額,雙方亦應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子女之扶養費扣除額由哪一方申報,避免後續再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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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文字:
一、O方應自民國OOO年OO月起,至子女OOO、△△△分別年滿18歲當月止,按月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各新台幣 元整,並直接匯款至O方之下列帳戶。如有1期未付,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OO銀行OO分行
戶名:
帳號:
二、子女OOO之所得稅扶養扣除額由O方申報,△△△之所得稅扶養扣除額由O方申報。
婚姻財產分配
若雙方未針對婚姻財產進行特別約定,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雙方對於一方該給付多少財產予他方有共識,可直接於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如果沒有共識,則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試算,並作為雙方協調之依據。
《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婚姻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簡要說明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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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文字:
一、O方同意基於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給予他方新台幣OOOOO元整。
二、O方同意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給予O方下列財產:
財產名稱 財產數量 現金 500,000 股票獲利 1,000,000 名下不動產 30,000,000
斷尾條款
既然雙方願意簽訂離婚協議書,為避免後續再因為離婚產生其他糾紛,甚至衍生為訴訟糾紛,建議可約定「斷尾條款」,也就是說,雙方針對於離婚、外遇、婚姻財產分配、家庭暴力等跟離婚相關的爭議,均不可再另行進行爭執,甚至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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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文字:
一、雙方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因婚姻關係或離婚所生之侵害配偶權、扶養子女費用請求權、代墊扶養子女費請求權及其他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或告訴權,均拋棄。
二、任一方如有因婚姻關係或離婚提出民事、刑事之請求,或提出家暴令之聲請,均應撤回之。
離婚協議書常見問題
離婚協議書需要幾份?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自留存一份作為憑據,一份於離婚登記時交給戶政事務所留存。但是如果雙方想要多簽幾份進行留存,也是可以的。
法律規定需要幾位離婚證人?需要親見親聞離婚協議的簽署嗎?
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規定可知,離婚證人需要2位,而依照實務見解,離婚證人不一定要親見親聞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是離婚證人需要跟雙方確認離婚之真意。舉例來說,離婚協議之證人不需要親自在場見聞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但至少要 打電話或用文字訊息向雙方確認離婚的意思。
哪些人需要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當雙方簽署好離婚協議書後,最後一步就是 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沒錯,雖然很尷尬,但是還是需要雙方共同前往,不得分別前往),至於去哪一個戶政事務所,法律並沒有特別限制,雙方約定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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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可以取得離婚協議書?
- 書局或便利商店:有些書局或便利商店會有販售離婚協議書,一份大約50元至100元不等,相當便宜。但是離婚協議屬於一個人一生中之重大契約,如果沒有約定好,對方願意重新約定事小,萬一對方不願意配合重新約定,將非常嚴重。
- 戶政事務所(免費):全台灣各地的戶政事務所基於便利民眾,會提供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甚至是於其網站也會提供電子檔,如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的網站就有提供離婚協議書範本。
離婚程序很複雜嗎?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子女扶養費、婚姻財產分配及其他糾紛均有共識,程序不會很複雜,就是雙方擬定、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請二位證人見證後,共同前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就好了,是不會很複雜。
結論
感謝讀者們閱讀完本篇文章,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予大家在協議離婚時能有些方向。如果雙方有離婚共識,可加入本所的官方Line取得離婚協議書範本!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沒有共識,歡迎加入本所的官方Line聯絡我們進行法律諮詢哦!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希望大家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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