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重點不在於多久?專業律師教你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March 07,2024
Author : 鄭智仁
鄭智仁律師-妨害性自主案件辯護(1000X500) (2)
許多面臨婚姻困境的伴侶常常困惑於分居離婚所需滿足的具體條件。從法院的裁決中我們可以發現,不同案例中分居的時間長短各異,從六個月到五年不等,都有可能成為離婚的有效理由。肯溫法律事務所將為您揭示,在這些案例中成功離婚的背後原因,以及分居協議作為一項法律約定的有效性。
 

分居能做為離婚的依據嗎?

離婚的法律要件

法律上關於離婚的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說明如下: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以下用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進行解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任何人在個案這樣的礦況下,都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就屬於「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法官就會判決離婚。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法官認為婚姻還可以維持,就不會判決離婚。

所以說,我國並沒有明文的離婚分居制度,訴訟實務上,雙方分居多久,只是作為一個輔助判斷標準而已。實務上有案例,雙方已經分居達5年,但是法官仍然認為婚姻並非難以維持,進而判決原告敗訴。
 

小心分居無正當理由,被反告惡意遺棄

關於「遺棄罪」的規定可以參考《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間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如果其中一方明知他方因為身體、經濟不好,沒有自救的能力,分居而沒有照顧對方,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84 號刑事判決
 

因分居訴請離婚時,這樣做可以大大增加拿到財產的機率!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大約有三種:離婚、配偶之一方死亡及變更夫妻財產制度。因為法院裁判離婚主要會看兩件事:「婚姻是否難以回復」、「訴請離婚一方可歸責的程度」。如果懷疑對方外遇,但是沒有確切證據而且對方又否認,有時候就會比較難說服法官雙方婚姻確實難以回復。這時候不妨利用變更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此時婚姻間的法定財產制即告消滅,雙方必須依上面《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分配婚姻財產。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何謂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也就是說夫妻間之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且於分別財產制消滅時,也不用進行清算,對於有錢的一方非常有保障,所以我國有錢的民眾在結婚時,也會使用分別財產制,避免因為離婚而遭配偶瓜分財產。
 

分居可以聲請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依照上開規定,夫妻於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在這裡有一個特別注意的點,如果是訴請離婚,法院會審查訴請離婚的人是否可歸責,可歸責的一方責任較大時,就不能離婚,例如:小華因為外遇訴請跟阿仁離婚,因為是小華導致雙方婚姻變成難以回復,因此小華不能訴請離婚。

但是!分居不同,雙方只要「分居達六個月」且「難以共同生活」,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就算是因為可歸責的一方造成雙方分居且難以共同生活,也可以聲請使用分別財產制!
〈延伸閱讀:別再聽信口頭承諾!律師教你外遇切結書撰寫方法及注意事項
 

分別財產制案例介紹

節錄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裁定進行說明: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第一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其中第一項固係規定因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時,他方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惟第二項係考量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而設(參考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立法理由),且明定夫妻雙方均得為請求,可見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為該項請求。」。

實務上有老公因為外遇被老婆聘請的徵信社發現後,老公就搬出家中,導致夫妻分居達2年之久,老公後續就向法院聲請宣告使用分別財產制。法院認為,雙方確實分居達六個月,且難以共同生活,即裁定將夫妻雙方之婚姻財產至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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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我國法律並無別居制度,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能以分居達一定期間為由訴請離婚,但是雙方分居達一定期間(例如:3年),也可以此作為雙方婚姻難以維持的理由,但是否可以成功離婚,則取決於法官的認定。因此如果離婚的法律上理由比較薄弱,不妨可以改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雙方只要分居達六個月,且難以共同生活,法院就會准許,縱使是因為自己外遇,或是難以掌握對方外遇的證據也可以聲請。

潘穩中律師及鄭智仁律師,曾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多年,對於民事、勞動、家事、不動產等領域均相當熟稔,對於相關案件均有豐富之經驗及知識。承辦案件均以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宗旨,秉持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以合法、創意、靈活之思考為當事人打造最合適的訴訟、非訟策略,潘律師及鄭律師亦因此深獲當事人之信賴,持續委託各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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