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有時效!相關細節要注意,完整說明提告流程與蒐證重點

January 15,2024
Author : 鄭智仁
侵害配偶權有時效!相關細節要注意,完整說明提告流程與蒐證重點

(文/鄭智仁律師)

 

有些人在遇到對方外遇的情況時,因為不知如何處理而猶豫不決,在猶豫的過程中又害怕侵害配偶權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而不能告,或是擔心蒐證不足,日後若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時敗訴,因此本文會在此介紹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提告流程及蒐證重點。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湖簡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參照。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民事判決參照。白話文說,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另一半與小三有性交、做愛為限,若另一半的行為有超過普通朋友的界線,例如有牽手、擁抱、接吻、摟腰、親臉頰、共同出入汽車旅館或曖昧對話,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害配偶權,而須賠償!
 

侵害配偶權有時效性

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屬於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又「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97第1項規定,被害人知道有侵害配偶權的「外遇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2年內,需向對方起訴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否則侵害配偶權就會罹於時效,不能請求。換言之,只要「知道」配偶有出軌或外遇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就會開始起算時效,必須在2年內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否則就無法再請求侵害配偶權。

另外,如果另一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超過10年,縱使不知道對方有侵害配偶權,也會罹於時效,無法再請求。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刑法》上的「通姦罪」於民國110年即已刪除,侵害配偶權再也不是犯罪行為,因此目前對方如果有外遇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就算報警,警方也愛莫能助,更不能衝進汽車旅館裡面抓姦在床,藉此蒐集侵害配偶權之證據。但是,關於對方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下我們將會講解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流程。
 

選擇法院

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侵害配偶權之原告得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戶籍地)之法院,或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地(也就是外遇的地點)法院提出訴訟。
 

撰寫訴狀

網路上可以找到各式各樣關於侵害配偶權的訴狀內容,不過因為侵害配偶權屬於抽象的概念,會因為法官的心證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空間,因此我們還是建議當事人在遇到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時,先尋求律師諮詢,才能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有一些撰寫的方向。以下我們提供幾個必須撰寫的內容及注意的點:
 

1.參考司法院出的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範本
 

2.撰寫原告、被告的基本資料
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住址等。

3.訴之聲明
這個欄位是向法官說明,你總共要跟對方請求多少錢(不用寫請求的侵害配偶權的原因,下面事實理由的欄位再寫即可)。侵害配偶權請求的金額是慰撫金(也就是精神賠償)、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繳給法院的費用)。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有請律師的話,律師費是不能向對方請求的。
訴之聲明(範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對造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事實及理由
  這部分就是撰寫侵害配偶權發生之過程(包括人事時地等內容),自己因為侵害配偶權而受到的損害(包括心靈創傷、因為侵害配偶權而就醫之紀錄),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3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賠償。

5.訴訟費(繳給法院的)
侵害配偶權屬於一般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先上司法院的網站計算裁判費(網站左側欄位上請選擇【民事】),並在至法院遞狀時一併繳納裁判費。也可以選擇先不繳納,法院於收案後會先做出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並寄發予當事人,當事人再依據裁定的數額繳納。
 

視情況進入調解

在書狀送進法院後,因為侵害配偶權案件並非「強制調解」案件,因此不一定會排定調解,如果法院認為本件有調解空間,會寄發調解的開庭通知,當事人依通知上之日期、時間前往法院,法院會有志工協助引導至調解室。調解目的在於,藉由中立的第三方協助,讓雙方能不打訴訟就能達成和解,簽署調解筆錄。在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調解筆錄等同於確定判決,可以直接就上面的條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如果對方違反調解筆錄不給錢,當事人不用再經過法院的審判,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拍賣不動產、扣押薪資、扣押存款或股票等)。
 

調解不成進入訴訟

如果調解不成,就會進入侵害配偶權之訴訟程序,雙方對於被告是否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進行攻防、辯論,由法官進行審判。如果勝訴且對方未上訴,案件就會確定,當事人就可以拿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敗訴或另一方上訴,,案件就會進入高等法院進行第二次審理。如果其中一方仍不服二審判決,,此時只有在請求的金額高於150萬,才能上訴到三審。
 

侵害配偶權蒐證重點

蒐證手段要合法,以下行為要避免!

偷翻對方的手機

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法律並不鼓勵民眾透過違法方式,且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案件,因此為了蒐集侵害配偶權證據而輸入對方的帳號密碼,在法律上有高度機率會被認定成【無故】,違反前揭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
 

放追蹤器在對方的汽機車上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了取得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而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使自己吃上官司,除得不償失外,也會因此被對方作為談判籌碼,反而導致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上退讓請求金額或直接撤告。
 

合法蒐證之方式

錄下對方自白

先將手機的錄音程式開始開啟並放置於口袋後向對方質問是否有外遇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有時候對方因外遇會比較心虛可能會驚慌失措,進而承認自己有外遇或第三者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所錄下的對話即可作為證據。因為自己也是對話之一方,在法律上比較不容易構成所謂的妨害祕密罪。
 

於公共場合中拍攝照片

如果事先知道對方會去哪裡,此時可以自行前往該地點,等待對方與小三有親密接觸,並將該畫面拍下來;如果對方與小三是前往汽車旅館,也可以將車子進出的畫面拍攝下來,此等畫面均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的合法證據。在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要在公共場合中拍攝,如果雙方已經進入私密的房間或旅館內,即不能跟進去,更不能拍照、錄音或攝影。
 

取得第三者之自白

如果可以藉由其他管道得知那個小三的聯絡方式,也可以先行與小三聯絡,透過與小三和解的方式取得其關於侵害配偶權之證詞或切結書,就可以以此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侵害配偶權之得失

提出侵害配偶權雖然會得到賠償,但過程中也需要耗費時間、金錢及心力,我們會將在下方內容分享侵害配偶權的相關得與失。
 

法院判賠之金額

由於侵害配偶權並沒有實質上的損害,只有精神上、身分上之損害,因此賠償金額並沒有具體的算法,此時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社經地位、原告受侵害配偶權影響之程度及精神痛苦的程度,判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大多落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只有極端的案例中會判賠超過一百萬。
 

公布對方外遇之行為

如果只有單純告侵害配偶權屬於一般民事案件,民事判決只要沒有特殊的狀況都會在網路上公開,一般人均得上網查詢,判決書內會詳細記載另一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而且永久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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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

因為訴訟需要撰寫書狀、開庭辯論,不少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的人會尋求律師協助,關於侵害配偶權的律師費會隨著案件難度、律師而有不同的價格,建議讀者可以先做好功課,或是點擊右方的【LINE免費諮詢】,為自己釐清相關問題。
 

結語

通姦除罪化並沒有合理化外遇的行為,當遇到對方有小三、外遇或其他侵害配偶權等不忠的情況時,此時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訴訟、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子女會面交往權等狀況,記得尋求法律的保護,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潘穩中律師及鄭智仁律師,曾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多年,對於民事、勞動、家事、不動產等領域均相當熟稔,對於相關案件均有豐富之經驗及知識。承辦案件均以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宗旨,秉持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以合法、創意、靈活之思考為當事人打造最合適的訴訟、非訟策略,潘律師及鄭律師亦因此深獲當事人之信賴,持續委託各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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