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律師協助當事人訴請離婚成功!

January 19,2024
Author : 鄭智仁
離婚訴訟成功

案件概述

本案老婆A與老公B結婚約8年,兩人育有8歲的女兒C。於112年1月,A發現B怪怪的,便偷偷輸入B手機的密碼查看對話紀錄,發現B跟另一個女生C有曖昧對話, 利用線上諮詢向鄭律師請教,立即利用手機翻拍相關對話紀錄,作為參考,後續想辦法與該名小三聯繫,取得關鍵證詞後,帶小孩C搬離住處,並提起離婚及侵害配偶權訴訟,並獲勝訴!

 

主張和辯護

老婆A的主張

  1.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雙方婚姻產生重大破綻,提出裁判離婚請求。
  2.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主張女兒C由雙方共同監護,由A擔任主要照顧者。
  3. 依民法第1114條主張B應給付每月40,000元之扶養費予女兒C至其成年為止。
  4. B得每兩周之周末與女兒C進行會面交往,春節則按年輪流帶小孩回各自娘家等,其餘寒暑假如附表所示(礙於篇幅在此不詳述)。
  5. B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給付A剩餘財產500萬元。

 

老公B之答辯

  1. 老公B及訴外人D僅為普通朋友,所謂曖昧訊息僅為雙方作為朋友之玩笑話,且雙方無任何逾越普通朋友分際之行為,因此A離婚請求無理由。
  2. 縱使A離婚請求有理由,女兒C平日B亦有負擔相當之照顧責任,因此應由B擔任主要照顧者。
  3. 承上,B亦依民法第1114條主張A應給付每月40,000元之扶養費予女兒C至其成年為止。
  4. 承第2點,A得每兩周之周末與女兒C進行會面交往,春節則按年輪流帶小孩回各自娘家等,其餘寒暑假如附表所示(礙於篇幅在此不詳述)。

 

訴訟過程

  於起訴時,B堅持否認其與D有任何逾越朋友分際之行為。此時舉證責任實際上係於原告A身上,為此所幸A先前在跟D攤牌時,有進行錄音,錄下D承認其與B間確實有上過床。A將此證據拿出後,B便無法否認,只能承認其確實有與D發生超出友誼之行為,然仍堅持認為該行為只為一次性行為,B後續並沒有任何破壞婚圓滿之行為,因此不構成離婚事由。
  針對未成年子女C之部分,法院委託社工至雙方各自住處進行家庭訪視,觀察A、B各自與未成年子女C之相處狀況,並在房間內單獨對未成年子女C進行對談後,作成家庭訪視報告,其中詳載過去A、B、C之家庭生活,主要係由A接送C上下課、準備晚餐、陪同念書等,且C亦表示較願意與A同住,且B之薪資高達每月新台幣10萬元,而母親A每月薪資僅台幣3萬多。
  關於雙方之婚後財產部分,A婚後幾無購置財產,且存款亦不多;反之,B的婚後財產有房子,且存款亦不少。
 

判決結果

最後法院判決認為,B與D之行為顯然逾越朋友份際,雖然只有一次,但也對婚姻造成不可回復之破壞,因此判准雙方離婚。因女兒C於分居前,主要係由A主要打理生活起居,且C於家訪時亦明確表示希望與A同住,因此由A擔任主要照顧者。另因B之收入遠高於A,且A擔任主要照顧者亦負擔相當之體力、精神及時間成本,因此判B應按月給付生活費新台幣40,000元予C。B則得按附表規定(礙於篇幅,在此省略附表內容)與C進行會面交往。最後,依法計算A及B婚後財產數額後,法院判決B應給付A新台幣5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後續影響

後續B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但上訴仍被高等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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