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什麼? 律師告訴你適合哪種夫妻財產制!

October 29,2024
Author : 華育成
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什麼? 律師告訴你適合哪種夫妻財產制!_L

確認夫妻財產制是結婚前的重要大事,本文將介紹我國夫妻財產的三種制度,夫妻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及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內容與責任,協助讀者選出最適合自己的財產制度。如果已經結婚,但怕對方侵害自己財產而想使用分別財產制的讀者,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不經對方同意向法院聲請財產分開!如果看完文章還有不懂的地方,本所也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可以詢問哦!

 

我國夫妻財產制重點整理:法定、分別、共同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的制度共有3種,「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及「夫妻共同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4條及第1007條規定,讀者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約定使用前面三種之一的夫妻財產制關係。
 

夫妻財產分開制

首先,夫妻分開財產制是比較口語的說法,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是「夫妻分別財產制」,不過兩個名詞律師或法官都聽得懂,所以也不用太在意!
 

依照《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也就是說,夫妻如果以書面契約約定使用分別財產制,則夫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簡單來講,夫妻在身分上面結合為夫妻,但就財產面的角度觀之,如同沒有結婚一樣,各自賺錢、花錢,如果未來不幸離婚了,也不用進行任何財產分配!
 

但筆者在這邊想提醒,夫妻財產制是一回事,它跟侵害配偶權、扶養子女義務是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有外遇,還是須賠償另一方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如果雙方生有子女,還是要盡到扶養子女的義務。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有時效!完整說明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蒐證重點>
<延伸閱讀:外遇離婚怎麼做?了解財產分配制度與常見問題>

 

夫妻財產分開制優缺點

夫妻分開財產制的優點在於,雙方的財產明確分開、各自所有,在離婚時,雙方不會因為財產談不攏而沒辦法離婚;但缺點就是,沒辦法展現夫妻一方對於家庭的貢獻,因此才婚姻過程中需要把「錢」講清楚;且有些人覺得財產分開,感覺見外、生疏,甚至會覺得不如不要結婚。

<延伸閱讀:分居可以離婚嗎?專業律師教你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夫妻法定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於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使用「夫妻分開財產制」或「夫妻共同財產制」,那就會自動使用夫妻法定財產制。那什麼是夫妻法定財產制呢?說起來比較複雜,以下筆者將努力用白話文、簡短地介紹給讀者知悉!

 

夫妻法定財產制內涵

依據《民法》第 1018條規定,夫妻於婚姻期間得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之財產(如:不動產、汽車、薪資等),如有相關收益,當然歸屬於所有權人享有。但如果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向婚後財產較多之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大家在文章上常看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延伸閱讀:言語暴力如何提告?可以離婚嗎?律師解答你如何蒐證及聲請保護令>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具體計算方式為 :

夫妻的「婚後財產淨值」(也就是應該要先扣掉負債。例如:婚後所借的房貸、信貸或其他借款)經由如下公式進行分配 :
 

(婚後財產多的一方-婚後財產少的一方)÷2 =多的一方應給付之數額

Ps.這樣計算後,雙方的婚後財產價值就會變成一樣的。
 

例如:丈夫婚後財產有房屋價值1,000萬,有房貸600萬;妻子婚後財產有現金250萬,有信貸50萬
(丈夫財產較多【房屋價值1,000萬-房貸600萬】-妻子財產較少【現金250萬-信貸50萬】) ÷ 2 = 丈夫應該妻子100萬】

丈夫經分配後的婚後財產是300萬(計算式:房子1,000萬 - 房貸600萬-給妻子100萬=300萬);
妻子經分配後的婚後財產淨值也會是300萬(計算式:現金250萬 - 信貸50萬 + 丈夫給100萬=300萬)。

對吧?丈夫跟妻子的於離婚後的婚後財產價值就會是一樣的。

 

特殊財產或惡意脫產回歸計算

(1)財產與債務回歸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為了避免夫妻之一方透過清償債務或是刻意增加債務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婚後財產,因此財產與債務需回歸計算,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Ex.丈夫甲以自己的婚後存款500萬清償自己婚前購買房子的房貸,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將清償的500萬回歸計入婚後財產。
 
(2)惡意減少自己婚後財產數額,應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3):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Ex.丈夫甲為避免自己價值2,000萬的房產A因為離婚被記入婚後財產,將該房子贈與給自己的母親,縱使離婚進行婚姻財產分配時該房產已不屬於甲的婚後財產,如果法院認定丈夫甲是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就會將該房產的價值2,000萬計入甲的婚後財產進行計算。

<延伸閱讀:別再聽信口頭承諾!律師教你外遇切結書撰寫方法及注意事項>

 

如以判決離婚者,夫妻婚後財產價值認定時點為「起訴時」

如果讀者選擇訴訟離婚,雙方對於婚後財產價值就會有比較大的爭執,因此讀者千萬要特別注意,如果是用判決離婚,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婚後財產價值認定時點為「起訴時」!而非請求時,也不是判決時。
 

夫妻法定財產制優缺點

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優點在於,會彰顯婚姻一方對於家庭生活的犧牲及貢獻(雖然分配結果未必公平),且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以獲得適當的財產保障;缺點在於,離婚時容易因財產談不攏而陷入僵局,且分配方式過於僵化,對於個案未必公平。
 

夫妻共同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也就是說,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所謂「特有財產」,依據《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所謂「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如:個人衣物、化妝品或其他只有給單方個人使用之物;所謂「職業上必需之物」,如:計程車司機的計程車;而所謂「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該物品時,需特別以書面聲明的方式說明,該財產為受贈人個人之特有財產,不計入夫妻之共同財產。
 

依據《民法》第1032條第1項、第1033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均需由雙方共同決定。如共同財產產生收益,也屬於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

 

如夫妻共同財產制消滅(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依據《民法》第1040條第1、2項規定,夫妻各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如係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則各自取得半數。
 

夫妻共同財產制優缺點

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優點在於,夫妻間的財產均合併成為公同共有,使用、管理、處分及收益都要同時獲得夫妻雙方同意,讓雙方感情血濃於水;但這也是缺點,倘若夫妻感情失和,財產的使用、管理、處分及收益都可能變成談判籌碼,甚至陷入僵局;所以,實務上很少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三種夫妻財產制比較

  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開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
成立方式 結婚時自動成立 書面契約 書面契約
財產使用、收益及管理權 夫妻各自使用、收益及管理 夫妻各自使用、收益及管理 夫妻共同使用、收益及管理
財產所有權 夫妻各自所有 夫妻各自所有 夫妻共同共有
財產制消滅時如何結算 (婚後財產多的一方-婚後財產少的一方)÷2 =多的一方應給付之數額。 各自保有名下財產,毋庸結算。 共同財產制成立前之財產各自取回;共同財產制成立後取得之財產及所得,各自取得半數。
使用人數 最多 次多 最少
優點 彰顯對於家庭的貢獻、保障經濟弱勢一方離婚後能取得部分財產。 財產明確分開、離婚時不用分配財產。 財產合併感覺血濃於水。
缺點 離婚時可能因財產分配不攏而陷入僵局。 沒辦法彰顯夫妻一方對於家庭的貢獻;部分人覺得財產分開,感覺生疏。 倘若感情失和,容易導致財產使用、管理、處分及收益陷入僵局。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我該選擇夫妻財產分開制嗎?專業律師教你怎麼選

看完以上3種夫妻財產制的分析,還是搞不懂該選擇夫妻財產分開制,還是法定、共同制嗎?別擔心,我們分別舉了簡單好理解的例子給大家當作參考,讓各位更能清楚了解3種夫妻財產制適合的對象。

 

夫妻財產分開制

如果夫妻雙方的財產差距較大,或者對於金錢觀念有很大的差異,希望能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那麼分別財產制可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這表示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互不干涉。

 

夫妻法定財產制

這是最常見的選擇,一般大部分的夫妻都會選擇這個選項。主要原因是大家對夫妻財產制度還不是那麼了解,或者認為沒有特別的需要去約定其他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制

這項夫妻財產制適合有共同目標或希望共同經營財產的夫妻。比如說像是,夫妻倆打算一起買房、創業,選擇共同財產制可以讓雙方共同享有財產的增值。

 

若想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對方不同意就無法辦理?

依據《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因此,夫妻得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書面契約之方式,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如:從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但如果其中一方反對,則需要在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1項及第2項情形之一時,向法院訴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1.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7點「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於此筆者找一個實務判決與讀者們分享。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同條第2項明定第1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此係考量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而明定『夫妻雙方』均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此觀74年6月3日立法理由甚明,足認民法第1010條第2項所定事由縱係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所致,應負責之一方亦得依此條項規定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未限定必須不可歸責之他方始得聲請。」
 

如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不論是誰的原因造成分居,也不論可歸責於何方,雙方均得提出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一旦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原本的法定財產制即為消滅,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後續即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向他方請求給付剩餘財產。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登記?辦理流程一次看

無論是婚前協議還是婚後安排,只要依循正確的程序進行,就能輕鬆完成夫妻財產制度的約定登記。以下將帶大家快速掌握所需的準備文件及辦理流程,一次搞懂不留遺漏,為各位夫妻的財產安全多一層保障!

 

準備文件

  • 夫妻雙方身分證正、影本
  • 近一個月申請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若夫妻不同戶籍,需各準備1份)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1份
  • 近一個月申請的夫妻雙方印鑑證明
  • 印鑑章
  • 財產目錄和證明文件
  • 新台幣1,000元
財產目錄和證明文件有哪些?
  1. 動產:汽、機車行照、存款(存款簿、定存單、存款證明)
  2. 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3. 投資:股票、股權等證明文件
 

辦理流程

  1. 確認協議內容:夫妻雙方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並完成書面文件。
  2. 準備必要資料:依據上述清單整理文件,並檢查其有效性。
  3. 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攜帶文件至夫妻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登記。
  4. 繳交登記費用:依規定支付必要的行政手續費用新台幣1,000元。
  5. 等待審核與核准:管轄法院會進行資料審核,通常需要數個工作天。
  6. 取得登記證明:核准後,領取夫妻財產制度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

 

結論

因為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繁雜,親屬法課本幾乎用到半本書在介紹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所以筆者也沒辦法在短短一篇文章解答讀者各式各樣的疑問,只能說這篇文章就是個敲門磚,希望讀者們在看完後能有稍稍的理解就好!
 

看完本篇文章後如果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加入本所的官方Line帳號,或撥打連絡電話0956651128,進一步進行法律諮詢,筆者將透過開會晤談的方式,對於讀者們個案中的疑問、如何適用相關法規進行詳細說明,協助大家理解相關法律規範,期許能保護自己、保障對方,有一個快樂又溫暖的生活。

CTA-1

文章標籤

關鍵字搜尋

訂閱電子報

姓名
E-mail

Article Catalog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