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是什麼?3分鐘搞定辦理方式、時效、注意事項!

親人過世後,遺囑與遺產分配往往成為家屬需面對的重要課題。在《民法》規定的繼承制度影響著繼承人如何處理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限定繼承」作為當前繼承制度的原則,旨在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的權益。本文將深入探討限定繼承的定義、由來、辦理流程及常見問題,並比較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異,協助讀者了解如何在繼承的問題上做出明智選擇,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限定繼承?
我國目前的繼承制度,原則上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仍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債務部分,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小明的爸爸過世,留下來:
- 存款 30 萬(遺產、現金存款)
- 負債 100 萬(卡債、貸款)
如果小明沒有辦拋棄繼承,就結果上來說,小明只要用30萬的遺產去償還貸款,剩餘70萬部分,小明不用自己掏腰包償還。
限定繼承之來龍去脈?
在民國98年修法以前,我國係採概括繼承責任,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將概括繼承被繼承之全部債權債務,因此也衍生年幼之子孫因不知自己需辦理拋棄繼承,而在小小年紀背負龐大繼承債務等債留子孫之重大社會問題。
當時的立法者為解決年幼且無知之子女無端背負龐大之被繼承人債務,特別於民國98年進行修法,將「全面的概括繼承」,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前面所講的,子孫只在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果超過遺產的部分,子孫也不用自掏腰包進行清償。
但是,為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子孫在進行限定繼承時,需整理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呈明債權,再依債權比例進行清償分配,如此才能平衡保障債權人及繼承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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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辦理流程(口訣:確、整、製、公、還、分)
一、確認繼承人身分及是否辦理限定繼承流程(確)
(一)查明自己是否為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血親及配偶均為法定繼承人,而血親之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前順位之血親均拋棄繼承或死亡,才由次順位之血親繼承人進行繼承。
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檢視自己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並了解自身之繼承順序,及前順位之繼承人是否均已辦理拋棄繼承。(實務上常有人不知前順位繼承人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自己無端成為繼承人)
(二)知悉為法定繼承人後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如果繼承人確信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其遺產,建議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所有繼承相關事務,即均與自身無關,也就是說,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概不得向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請求清償或處理被繼承人之債務。
(三)決定是否辦理限定繼承流程:
如果已經確認自己的繼承人身分,且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肯定遠大於其債務,那也可以不用辦理限定繼承之程序,直接繼承即可,但往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以直些向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
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大於債務,為免後續繼承關係不安定及複雜化,建議辦理限定繼承流程,如此一來,繼承人只要對有陳報債權之債權人進行清償,對於未陳報債權之債權人,只需要在遺產有剩餘的情況下進行償還。
二、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整):
(一)查詢資格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管理人始具有查詢資格。
(二)查詢機關
國稅局或地方稅捐機關之全功能櫃台均可申請查詢。
(三)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以洽戶政事務所辦竣死亡登記,則免附。
- 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
- 委託代理人者,需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四)查詢內容
繼承人可前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銀行保管箱、電子支付帳戶(悠遊卡、一卡通)、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投資理財帳戶、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等資料,以確認被繼承人於過世時之遺產多寡及其數額。
三、製作遺產清冊(製)
繼承人可依照上述查詢到的遺產資料製作遺產清冊。內容可參考司法院提供之範例。
四、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債權人(公)
(一)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陳報
依據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二)管轄法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三)費用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需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費用。
(四)撰擬並向管轄法院呈遞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 書狀內容主要是向法院表示,被繼承人OOO已於民國某年某月某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於法院,請法院依法進行公示催告,周知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以便釐清所繼承之債權債務,並進行償還。
- 書狀內應檢附文件如下(具體內容可參考司法院範例)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2)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名冊。
(5)遺產清冊及相關財產證明資料,如被繼承人財產總歸戶清單、不動產謄本等。
(五)公告確定前不得清償債務、分配遺產
依據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五、用遺產償還債務(還)
(一)償還優先債權
對於有被繼承人不動產上之抵押債權、動產上之動產擔保債權等,均屬優先債權,應優先償還之。
(二)按比例償還普通債權
對於無抵押權、動產擔保等普通債權,則按債權金額比例償還之。
(三)繼承人毋庸以自己之財產償還
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或普通債權,繼承人亦無庸以自己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六、分配剩餘遺產(分)
如被繼承人之遺產償還前揭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仍有剩餘,繼承人即得依法繼承、分配遺產。
〈成功案例:處理20年以上之遺產糾紛〉
限定繼承常見問題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有何不同?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直接拋棄繼承資格,完全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也完全不用為被繼承人清償、處理其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只要完成拋棄繼承,不管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或有多少債務,均與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無關。
限定繼承則不同,繼承人仍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其債務,只要完成限定繼承之程序,繼承人即無庸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所以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沒有完成限定繼承流程,就有可能會需要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喔!!
繼承人如果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會怎樣?
一、喪失限定繼承利益
(一)繼承人對受有損害之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受有損害之債權人得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三)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二、限定繼承舉例說明
王老先生過世,留下總共100萬元遺產,但實際上有欠張先生100萬元及劉先生300萬元。王先生之子王小明只知道張先生的存在,而不知劉先生,且未辦理限定繼承流程,就直接把王老先生的錢提出來全數返還張先生欠款,此時,劉先生可以擇一向王小明請求損害賠償75萬元,或向張先生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利益75萬元。且王小明於賠償完75萬之後,還不能向張先生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利益75萬!謹說明原因如下:
(一)劉先生可向王小明請求賠償75萬元:
如果王小明有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則劉先生於向王小明陳報債權後,得按400萬分之300萬(簡化後為4分之3)比例,就全部遺產100萬受償,故劉先生原可受償75萬。
然因王小明未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導致劉先生沒辦法陳報債權,而未受償,故劉先生得依民法第1162條之2第1、3項規定向王小明請求其清償或賠償75萬元。
且王小明於賠償後,依據民法第1162條之2第5項規定,不得向不當受領之張先生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75萬元。
(二)劉先生亦可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張先生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75萬元:
張先生原本僅能按債權比例4分之1受償25萬,卻因王小明未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法院公示催告,而受領100萬元,故對於不當受領之75萬部分,依民法第1162條之2第4項規定,應返還予劉先生。
(三)如果繼承人為未成年人,例外不喪失限定繼承利益
如果繼承人沒有依法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公示催告,依據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原本應喪失限定繼承利益,對於未受償之債權人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但是,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之知識及社會經驗不足,基於保障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仍保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毋庸以自己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哪個好?
一、拋棄繼承簡單明確,一旦拋棄即使遺產為正數也與拋棄人無關
拋棄繼承只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即可完成拋棄繼承流程,程序相當簡便,且一旦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債權、債務即完全與繼承人切割,責任切割明確,縱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藉故要求繼承人清償,繼承人也可以完全切割,不用擔心有什麼法律效力。但缺點就是,繼承人一旦拋棄繼承,縱使事後發現遺產為正數,也無法再行主張自己具有繼承權。
二、限定繼承能完整保障繼承人權益
限定繼承可保留遺產之正資產,只要債務不會超過遺產本身,還是有機會繼承到剩餘之遺產。縱使事後查明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也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毋庸以自己之財產進行清償。
但缺點就是,流程稍嫌繁瑣、複雜。
三、如何選擇?
如同我前面所述,如果確定債務大於遺產,那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就好,簡便又省事。但是如果不確定債務是否大於遺產,為保全繼承權利,建議進行限定繼承流程,一方面保有自己之繼承權,一方面享有不以自己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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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沒有陳報債權會怎樣?
依照民法第1162條規規定,債權人如果沒有遵期陳報債權,且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進行受償。
如果繼承人已將全部遺產償還予其他債權人,則未陳報債權之債權人,則無法再行受償。
如果繼承人償還其他債權人仍有賸餘遺產,則未陳報債權之債權人仍能就賸餘遺產進行受償。
結論
總結來說,限定繼承雖流程較繁瑣,但能有效保障繼承人免於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同時保留遺產正資產的繼承權益;拋棄繼承則適用於債務遠大於遺產的情況,程序簡便但一旦拋棄便無法回頭。面對親人過世後的繼承問題,建議繼承人務必審慎評估遺產與債務狀況,選擇最適合自身利益的繼承方式,以免日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與財務風險。如果於閱讀完本篇文章後仍有疑問,可加入本所的官方Line進行法律諮詢!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希望大家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