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February 20,2024
Author : 鄭智仁
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文/鄭智仁律師)

 

在當今社會,隨著通姦除罪化的實施,許多人開始質疑,當遭遇伴侶不忠時,是否只能默默承受這份背叛的痛苦?本文將帶領讀者深入了解,在通姦除罪化的法律框架下,當事人還能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透過專業律師的分析與建議,在伴侶不忠的情況下,你並非無助,還有多種途徑可以為自己伸張正義!
 

通姦罪好端端地,為何會被除罪化?

 

通姦罪之定義及立法目的

依據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條文即為通姦罪之規定,其用語為「通姦」及「相姦」,也就是說只有在雙方有性器官的結合行為,才會構成通姦罪。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婚姻及家庭是社會之基礎,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此時大法官認為,婚姻具有社會價值,需要由國家透過立法保障,國家自然有權力了保障婚姻這樣的一個制度,制定刑法來規範,如有一方因與第三者做愛,即破壞婚姻這項制度,而構成通姦罪。這號司法院的解釋於民國91年發布,當時民風仍較為保守,因此大法官反對通姦除罪化。
 

為何要通姦罪除罪化?

既然通姦罪可以保障婚姻、家庭的完整,那為什麼要通姦除罪化呢?大致原因為以下四點:
 

世界潮流

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早已將通姦罪除罪化,僅剩少部分國家如阿富汗、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伊朗、印尼等國家,仍將通姦視為犯罪行為。我國為了跟上世界潮流,自然要將通姦除罪化,以表示我們是先進民主的國家。
 

性自主權

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通姦罪合憲】雖認同通姦罪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它已經是民國91年的解釋令,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思潮逐漸改變,大法官的思維也在改變,例如司法院於109年作出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違憲、通姦罪除罪化】,其中即清楚表示,「性自主權」屬於一個人的重要權利,用《刑法》處罰通姦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通姦除罪化。
 

婚姻之質變

傳統認為婚姻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若有侵犯,即應以嚴厲之《刑法》處罰之,例如古代用浸豬籠、洗門風、割鼻子等方式懲罰之。但是現代社會,人們漸漸地將婚姻視作兩個人間的契約,如果一方違約,並不需要用《刑法》懲罰,也不需要認定為犯罪行為,因此將通姦罪除罪化。如果另一半違反婚姻這紙契約,即應依《民法》規定對於他方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怎麼辦?

如果選擇原諒,可以請另一半簽「不再外遇切結書」,在發現另一半外遇後,如果選擇原諒,可以請對方撰寫切結書,除讓對方承認曾經外遇的事實外,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也可以寫在切結書中。更重要的是,對方可以切結承諾,如果未來有再發生與異性有超出有誼之互動(包括但不限於牽手、擁抱、摟腰、搭肩、性行為,以及曖昧之言詞、文字對話或非對話之聯繫)。

如果選擇不原諒,則應該瞭解「侵害配偶權」及「剩餘財產分配」,本文詳述如後。
<延伸閱讀:別再聽信口頭承諾!律師教你外遇切結書撰寫方法及注意事項>
 

與外遇的另一半離婚,侵害配偶權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了解!

何謂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今天當另一半外遇後,雖然我國已通姦除罪化,但是當事人仍然可以透過上面2條規定,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有時效!相關細節要注意,完整說明提告流程與蒐證重點>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兩人結婚後,如果沒有特別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立法原則是,預設兩個人結婚後,財產、家事會混和再一起,當兩個人離婚時,因為做家事、照顧家庭的時間、心力難以用金錢衡量,因此以齊頭式平等地方式分配兩人婚後所賺的財產,離婚時婚後財產在「價值上」相同。至於無償受贈的財產,或是因為被侵害所取得的精神賠償(慰撫金),因為與另一半是否有努力照顧家庭、做家事關聯較小,則不會拿出來計算。

剩餘財產制的分配方式則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延伸閱讀:外遇離婚怎麼做?了解財產分配制度與常見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舉例

例如:阿華跟阿仁結婚,阿華的婚後購買一間房子價值1,200萬,因工作賺錢並存下來的存款有500萬;阿仁有家裡爸爸贈與的房子一棟2,000萬,爺爺贈與的現金200萬,因為先前車禍對方賠償精神賠償(慰撫金)50萬,阿仁自己工作賺錢並存下來的存款100萬。

雙方於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數額計算如下:

阿華的婚後財產:
1,200萬(房子)+ 500萬(工作所得存款) = 1,700萬

阿仁的婚後財產:
100萬(工作所得存款)

兩人離婚時的財產價值:
(1,700萬 + 100萬) ÷ 2 = 900萬。

也就是說,阿華跟阿仁於離婚後的婚後財產部分應該都要價值900萬,阿華有1.700萬,因此要給阿仁800萬,這樣兩人的婚後財產價值都會是900萬。
 

婚後財產價值認定時間點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兩人如果是裁判離婚,雙方婚後財產價值認定的時間點為「起訴時」,而非判決時。如果兩人是協議離婚,則是在離婚協議書簽定之日,作為兩人婚後財產價值認定的時間點。
 

結語

通姦除罪化並沒有合理化外遇的行為,當遇到對方有小三、外遇或其他侵害配偶權等不忠的情況時,此時除了通姦罪外,也有涉及民事的侵害配偶權訴訟、離婚、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子女會面交往權等狀況,且離婚是雙方談判、協調及訴訟的動態過程,所涉及的規定、策略繁雜,建議先諮詢律師,理解相關規定,才能更好地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潘穩中律師及鄭智仁律師,曾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多年,對於民事、勞動、家事、不動產等領域均相當熟稔,對於相關案件均有豐富之經驗及知識。承辦案件均以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宗旨,秉持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以合法、創意、靈活之思考為當事人打造最合適的訴訟、非訟策略,潘律師及鄭律師亦因此深獲當事人之信賴,持續委託各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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