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種類有哪些?如何聲請保護令? 聲請程序及開庭經驗分享

February 11,2025
Author : 華育成
保護令種類有哪些?如何聲請保護令?  聲請程序及開庭經驗分享

在面對家庭暴力或其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狀況時,保護令往往能為受害者提供即時且有效的法律保障。本文將從保護令的種類、聲請程序、抗告方式,一路到開庭經驗分享,協助大家更深入了解如何善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與家人的安全。

 

保護令的種類有哪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實務運作,保護令可分為三種: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三者間的區別主要在於聲請條件、時效、核發內容及審理程序的不同。

緊急保護令只要向警方報案後,警方得代為向法院聲請,法院需在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使當事人能立即受報保護令的保護。

暫時保護令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或由警察機關代為聲請。實務上暫時保護令之審理通常都不會開庭,而且大概1個月內會核發。

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時間則較前2者久很多,而且法院通常會開庭進行審理,實務上審理程序大約為6個月到1年。

由上述的介紹可知,當事人如果遭到急迫的家庭暴力事件,可以先申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取得暫時性的保護。緊急及暫時保護令是考量到當事人正面臨急迫的危險,非立即核發保護令不足以保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法院只會就雙方的意見進行初步審核後,發給當事人期間較短的保護令,暫時給予當事人保護。因為法院只有初步審核,未給予對方表示意見的機會,因此法院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時,視為當事人有申請通常保護令,後續傳喚雙方到庭說明、進行證據調查等。

 

緊急保護令

當事人遇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先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於收到聲請的4小時內須核發緊急保護令。例如:丈夫甲對配偶乙拳打腳踢,並威脅不滿足自己的要求,將再次毆打乙,此時即符合面臨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得聲請緊急保護令,命甲遷離夫妻之共同住所,並不得接近住所500公尺。

 

1.聲請條件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休息日為之。」

所謂家庭暴力,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肢體暴力、言語暴力、經濟控制或是精神暴力等均屬之。

 

2.聲請及審理程序

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口頭提出申請緊急保護令之要求,於警察機關之協助下說明家庭暴力之事實、事由,且有急迫危險之情況,由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協助向法院或值班法官提出聲請。法院收到後,通常於4小時內(實務上甚至更快)進行審核及裁定。

 

3.效力與期限

因緊急保護令之目的只是在給予當事人暫時性的保障,個案中是否有發生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等,都需待法院傳喚雙方到庭表示意見、進行證據調查後才能確認,因此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通常會定在,通常保護令之被駁回,或通常保護令核發時。

 

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是在當事人沒有遇到急迫性的家庭暴力,但在聲請通常保護令曠日費時期間內又有保護令需求的情況下使用。例如:配偶持續性為言語暴力的情況下,因未產生急迫的危險,無法聲請緊急保護令,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如此在離婚期間或通常保護令審理之期間,能對當事人有暫時性的保護。

 

1.聲請條件

當事人正面臨家庭暴力行為,情況雖未至於極度危急,但仍需迅速保護。

 

2.聲請及審理程序

當事人得透過警察機關或委託律師撰寫書狀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在收到聲請後僅會進行書面審理,當事人不用至法院開庭,並於聲請後約1個月會核發暫時保護令。

 

3.效力與期限

與緊急保護令之目的相同,暫時保護令只是在給予當事人暫時性的保障,個案中是否有發生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等,還是需要留待法院實質審理後方能確認。因此,暫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通常會定在,通常保護令之被駁回,或通常保護令核發時。

 

通常保護令

1.聲請條件

當事人認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威脅或有其他安全疑慮時,可直接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2.審理程序

法院依照正式程序進行審理,通常會召開審理庭、傳喚證人、進行證據調查等,由法官綜合雙方陳述及證據後進行裁定。

 

3.效力與期限

通常保護令經法院核准後,效力通常最長可至2年(依實際裁定情形而定)。若到期仍有繼續保護之必要,可再行聲請延長。

 

通常保護令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相當廣泛,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為家庭暴力行為、禁止接觸騷擾通話通信、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等,以下分別說明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核發下列內容之保護令: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 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14.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15.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16.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上述第1至7款、第12至14款及第16款(即粗體字部分),為緊急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得核發之內容,實務上其實已經涵蓋大部分當事人之需求。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比較

項目 緊急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 檢警機關、社會局 檢警機關、社會局、被害人 同左
聲請要件 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受有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同左
聲請時間及方式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同左
生效日期 核發時生效 同左 同左
效力 違反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屬刑事犯罪 同左 同左
有效期間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被撤銷 同左 二年以下
核發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法無明文要求法院需多久內核發,但通常1個月左右會核發。 法無明文要求法院需多久內核發,因法院尚須開庭及調查證據,因此需要大概半年期間才會核發。

(表格為筆者自行整理)

 

保護令可以抗告、撤告嗎?

保護令抗告

1.何謂抗告?

若法院核發或駁回保護令之裁定,與當事人預期不符,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聲請「抗告」。

 

2.常見抗告情形

受害人若對於法院未核准保護令、或僅給予部分範圍保護不符期待;或加害人認為裁定對其限制過度、不符合事實或有程序上的瑕疵。

 

3.程序與時效

抗告需需在裁定送達後的10日提出,且抗告聲請狀上需載明不服裁定的理由。

 

保護令撤告

如果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之情況已經緩解,無保護需求,可主動向法院遞狀表示撤回保護令之聲請。

 

保護令開庭經驗分享

以下是常見的開庭流程與實務面觀察,提供給初次面臨保護令審理的當事人參考:

 

1.庭前準備

  • 建議先撰寫書狀,將事實經過、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之內容及理由進行整理,如此方能完整表達自己意見,法官也才有時間整理及思考。
  • 如果有證據想請求法院調查,或有對自己有利之證人想請求法院傳喚,建議先將證人得證明之事實、證人之住所或電話撰寫並提供給法院。
  • 開庭前若有律師協助,務必和律師溝通案情重點及預期目標。

 

2.庭上陳述

  • 開庭時,法官通常會先詢問暴力事實或威脅情況;當事人應盡量具體描述家庭暴力發生過程,例如事發地點、時間、加害人行為等。
  • 若對方(被告或加害人)聲稱事實並非如此,則雙方需要針對爭議點進行對質、舉證。

 

3.法官審酌重點

  • 受害人是否有明確的危險、緊急情況?
  • 是否有錄音、影片或證人之證詞,證明暴力行為或安全威脅確實存在?
  • 是否需要限制加害人進入特定場所(如受害者住處)、保持一定距離、或禁止騷擾等?

 

4.裁定結果

  • 若法官認定有必要,將立即核發或延續保護令;亦可能要求加害人配合心理輔導或治療。
  • 若認定證據不足,則可能駁回申請,或僅作部分保護範圍之裁定。例如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接近自己工作場所500公尺之範圍內,但法院最終只有裁定,禁止對方進行接觸及騷擾。

 

5.開庭後注意事項

  • 若保護令已核發,受害人要確保自身安全,並留意加害人是否遵守保護令。
  •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可立即通報警察,違反保護令是有刑事責任的,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警察機關遇違反保護令之情況應立即逮捕加害人。
  • 如果對裁定結果不服,記得在法定期限內考慮提出抗告。

 

結論

保護令制度是法律為保障受暴者或處於危險中的人所設計的強制力措施,目的在於即時排除危害、維護人身安全。面對家庭暴力或潛在危險時,別猶豫「能不能聲請」、「該不該聲請」,先求保護、後續問題再處理才是上策。

若您對保護令的聲請程序、開庭流程、或任何家事法律問題仍有疑慮,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或求助於警察、社會局等機構,獲得即時且正確的支援,讓自己與家人遠離暴力陰影,擁有更安穩的生活。如果看完文章心中還是有其他問題,請不要害羞,大方地加入本所官方Line帳號,本所將有專人提供免費的線上法律諮詢服務,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希望大家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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