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保護令!

January 30,2024
Author : 鄭智仁
鄭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保護令!

案件概述

於112 年4月間,一位女生A向鄭律師諮詢關於保護令的問題。當時A女與其男朋友B同居,起初兩人過得還算甜蜜,但同居一年後,B開始性情轉變,不開心時就會對她咆嘯,故意擋住女方A離開家門的路線,吵架的言談間,B不斷暗示他知道A在哪一天去過桃園台茂、哪一天去過新光三越A8館,消息之準確讓A毛骨悚然。當A反問B如何知道時,B又說自己亂講的。當A最終受不了搬離並分手,然B仍持續至A女新的租屋處騷擾,甚至到A女上班的銀行內跟監、盯哨。A因此向鄭律師諮詢如何取得民事通常保護令。經過鄭律師的建議,先向法院提出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獲法院裁准後,法院自動轉軌為審理通常保護令,後續亦經法院裁准。
 

主張和辯護

A女主張

  1. A、B雙方為先前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曾為同居關係」之家庭成員,故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2. B男所為持續跟蹤及至A女工作地點進行站崗及盯哨等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5款之騷擾及跟蹤。
  3. 因此向法院聲請禁止B男對A女持續為騷擾行為,B男並應遠離A女住家及工作場所1公里。

 

B男答辯

  1. B男承認雙方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
  2. 但否認盯哨、跟蹤A女,去銀行僅為辦理銀行相關業務,並非針對A女,且只有去過一次而已。

 

訴訟過程

  於訴訟之初,A女因不想再看到B男,故鄭律師為其向法院撰狀聲請隔離訊問,且為保障A女之隱私,一併聲請法院遮隱A女之住所地址,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之麻煩。且為確保A女之真實之住所地址,鄭律師為其在書狀填載之地址為其朋友家之地址,而非A女住所家之地址,以免後續因人員操作疏忽,導致A女之地址被B男發現。

  訴訟過程中,因B男斷然否認其去銀行係為跟蹤或盯哨A女,只是為辦理銀行相關業務,且只有去過一次。為戳破B男之謊言,鄭律師向法院聲請傳喚A女之同事到庭作證,證明A男確實到銀行至少五次以上。再者,鄭律師亦質疑B男雖稱其至銀行係為辦理銀行業務,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且A女上班之銀行距離B男住家甚遠,B男住家附近就有相同銀行,僅不同分行,B男實無理由至A女上班之銀行辦理業務。
 

判決結果

法院於開過三次庭後,採信證人的證詞及鄭律師的主張,裁准A女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請禁止B男對A女持續為騷擾行為,B男並應遠離A女住家及工作場所1公里。
 

後續影響

後續若B男違反保護令對A女為騷擾行為,或是接近A女公司或住處1公里以內者,A女可以直接向警方報案,警方到場後就可直接以B男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最為由,現行犯逮捕B男,B男則可能面臨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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