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會很難嗎?離婚程序、條件及所需時間費用總整理

在處理過這麼多離婚案件後,離婚對於雙方的糾結點通常都不是「離婚與否」,通常雙方糾結的點是「錢」跟「小孩」,因為這兩個點沒辦法有共識,導致其中一方會把「離婚」當作談判的籌碼,導致雙方無法協調離婚,最終只能向法院訴請離婚。這篇文章,本文將與各位讀者分享,訴請離婚的要件有哪些?訴請離婚的程序怎麼跑?並分享幾個訴請離婚常遇到的問題,希望讀者們可以在這篇文章找到一些答案,在真正決定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的請求時,可以心中有個底!如果看完文章還有不懂的地方,本所也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可以詢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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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10+1條件
筆者個人認為離婚最好的方式還是「協調」,但是如果雙方的認知真的差距太大,也只能向法院訴請離婚,這部分筆者想跟讀者們介紹,訴請離婚的10+1條件,前面10個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具體明確定義出來的離婚條件,最後1個則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要件,避免讓法官能在個案中自行決定婚姻狀況是否已然破裂至難以回復,進而裁准訴請離婚之請求。這10+1條件只需要符合其中1個條件,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成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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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婚
重婚是重複有2段婚姻的意思。在96年以後我國改採「登記婚」制度,婚姻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96年以後結婚的人,都不會有重婚的問題,因為戶政事務所根本不會讓民眾登記。如果是96年以前結婚的人,當時是採「儀式婚」,也就是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2名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之見證人,就算合法結婚,所以就可能產生在已婚狀態下,還跟他人進行儀式婚,進而產生重婚的狀態,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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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性交」不限於異性,同性間亦有適用,而性交行為樣態亦不限於傳統通姦概念,口交亦包括在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舉凡跟同性或異性外遇偷吃,口交、陰道教、肛交等,都屬於性交行為,且買春亦屬於合意性交之行為。
當然「合意性交」這件事情在實務上很難證明,畢竟沒辦法直接衝進人家房間抓保險套或衛生紙之類的證據,但離婚屬於民事案件,證明程度不需要像刑事案件這麼高,如果能取得對方有性交易、外遇等對話紀錄的截圖,一般來說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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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見:本院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號判例)。」
自上開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推導,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之虐待,但在程度上需要說服法院,確實已經嚴重到不堪同居之程度,否則法院就不會用本條款裁判離婚。至於個案上要如何說服法院虐待的程度已經達到不堪同居之程度,則仰賴於當事人與律師於法庭中的表現,筆者在此也難以在寥寥數語就跟讀者們分享。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關於「虐待」的解釋如同上述,於此不再贅述。所謂「直系親屬」指的是直系血親,通常指的是另一半的父親、母親、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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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依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所明定,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與他方別居,固屬違背同居義務,惟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
由上開最高法院的判決可知,我國並沒有所謂分居多久,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別居制度,如果要以分居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被告除客觀上需有搬離原共同住居所之行為外,原告還需要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拒絕同居之意思,才能訴請離婚。這部分,筆者通常使用的方式是,請當事人以Line或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對方回家居住,經對方置之不理或拒絕後,在以此作為訴請離婚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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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這款事由即係照字面上解釋即可,但如果發生這樣的狀況,訴請離婚與否就不是重點,重點是應該報警處理。
7. 有不治之惡疾
所謂不治之惡疾是指,現代醫學上難以治癒,且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過去最高法院曾認為痲瘋病、花柳病甚至愛滋病為不治之惡疾,但現在法院多認為前揭病症如可獲得相當程度之治癒,自非惡疾。另外,雙目因病失明、婦女白帶疾病、男方因車禍而性無能,最高法院均認為非不治之惡疾(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24號、30年上字第1798號、32年上字第6681號判例、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參照),不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所謂「重大」,須達到不堪繼續為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所謂「不治」,雖不限於絕對的不能醫治,但須為醫學上客觀的斷定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於同型之精神病,均難期回復者,或「經就醫多年仍未治癒,反日趨沈重而達重大不治之程度」而言。至所患精神病雖屬重大,而非不治,仍不得為離婚原因,此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710號及33年上字第5777號判例意旨即明。蓋夫妻一方罹患精神病,婚姻生活本難和諧,但罹患精神病係不幸之事,非患病者所能控制,亦非屬可歸責罹患一方之事由,如概准離婚;或均不准離婚,就人道立場,均非適宜,故立法者採折衷標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始准離婚。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杳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但是如果被告於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出庭,生死不明之狀態解除,即無法以本款事由訴請離婚。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顧名思義,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他方得請求離婚。但需特別注意的點有2個,其一是為避免可否離婚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性,依照《民法》第1054條規定,自知悉本款事由後超過1年,或情事發生後超過5年,不得訴請離婚;其二是,前面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點是「判決確定日期」,並非「犯罪日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354號民事判決參照)。
1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要件需要說明者有三:
第一,同一個事由如果原告認為同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任一款事由及第2項時,可以同時以2個條文作為訴請離婚事由。舉例來說:老公甲某日晚間對老婆乙大吼,且出手毆打老婆乙,此時老婆乙可同時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3款及第2項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第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屬於抽象、概括的要件,由法官個案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至於具體個案的狀況是否能依據本條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讀者們能於諮詢時與律師討論,詢問律師依照經驗上來看,法院在個案上裁判離婚的可能性高低。
第三,如果離婚程序的事由只有夫妻之一方應該負責時,只有他方可以訴請離婚。相反地,如果夫妻雙方對於離婚事由均需要負責的話,則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例如:老婆長期與老公關係冷淡甚至情緒勒索,導致老公離家出走,此時離婚事由屬於雙方均可歸責,雙方均能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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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程序怎麼跑?
訴請離婚程序的過程分為起訴、調解、實體訴訟及判決4個階段,以下分階段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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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如果讀者認為自己的狀況符合前面筆者所述的10+1情況的其中1種,甚至同時構成多個事由,即可寫書狀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繳納訴訟規費。其中管轄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及實務見解,由夫妻共同住所地法院、夫妻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管轄。至於書狀如何寫,讀者們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書狀範例,如果認為書狀範例不夠用,也可以向本所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討論。 -
調解:
因為婚姻及家庭的糾紛牽扯層面複雜,雙方須處理包括婚姻是否存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費及探視、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而法院只能依法判決時常顧此失彼,判決通常都不是最好的結果,雙方的協商才能最符合雙方的利益,因此離婚案件屬強制調解事件,夫妻之一方起訴後,法院會安排雙方於法院調解,法院會安排調解委員協助雙方調解,於雙方調解不成後,才會進入實體訴訟程序。 -
實體訴訟:
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就會進入實體訴訟程序,由法官逐一檢視原告訴請離婚的理由及所提證據是否足以支持該理由,並同步檢視被告提出的答辯理由。法官同時也會詢問雙方是否有證據要請求法院調查,例如法院函詢其他機關或機構調閱資料、傳喚證人、鑑定或實體勘驗等,待雙方理由均表達完成、證據也都調查完成,法院就會宣示判決期日及時間,例如:定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宣判,法院通常都是訂1、2個月後。 -
判決:
法院審視完雙方資料、經過思考後,就會撰寫判決,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時間經過後打電話向書記官詢問判決結果,此時書記官會告知判決主文,但詳細的理由還需要等1個禮拜後當事人才會收到。
訴請離婚常見問題
雖然經過上面的論述已經大致說明訴請離婚的要件及大致流程,但相信還是有許多問題沒有回答,因此筆者在此整理、回答幾個當事人時常詢問的問題:
若對方不願意離婚該怎麼辦?
如果雙方對離婚沒有共識,建議首先需要先閱讀這篇文章關於法院裁判離婚的要件,因為要符合要件法院才會判離婚,如果法院判離婚的可能性高,後續在訴訟或調解的過程中,才比較能說服法官裁判離婚或說服對方同意調解離婚;第二,要蒐集完整的證據,法律圈子有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算對方有出軌、家暴的事實,實務上也必須拿出相關證據證明;第三,諮詢律師,法律條文畢竟是專業文字,而且律師在裁判離婚上具有豐富經驗,將由律師的分析及解釋,才能料敵於前,掌握離婚程序的狀況,在充分的資訊下作出決定。最後,如果離婚過程中涉及要把小孩一併帶離搬家的話,建議一定要先諮詢律師,因為貿然將小孩從對方身邊帶離、分居,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240條的和誘罪,如果小孩未滿16歲,更涉及到《刑法》第241條第3項的準略誘罪,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建議一定要先諮詢律師,盡量降低自己的犯罪風險。
訴請離婚需要很多錢嗎?
訴請離婚所需要的費用分為「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以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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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用:
顧名思義就是法院裁判的費用,這筆錢要在起訴時就繳給法院,除非家庭狀況有問題,否則無法省略不繳,但是如果取得勝訴判決,可以向對方請求。
一審如果是同時訴請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裁判費用為新台幣4,000元;如果需另外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是另外按請求金額計算,詳細計算較為複雜,大致上為請求金額的1%。 -
律師費用:
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聘請律師,如果有聘請律師,則自行與律師商談費用,律師費用不論訴訟勝敗,原則上是沒辦法向他方請求的。律師通常會視案件複雜情形以審級為單位收取律師費用,一般落在8萬到20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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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程序所需經過的時間
離婚包括寫書狀、調解、訴訟程序及判決等流程,且調解次數也需視雙方狀況,開庭及調查證據也都需要時間,如果涉及小孩監護權,法院還需安排家庭訪視等,這些零零總總的行為完成,一審大約需要耗費1年至2年的時間。
訴請離婚,律師能幫助我什麼?
如果讀這們耐心看完上面的文章內容後可以知道,向法院訴請離婚程序大概要跑1到2年,其中個案涉及層面複雜,律師能在個案中協助當事人分析案情、訴訟策略、提供法律諮詢、撰寫書狀(起訴狀、準備狀、答辯狀、陳報狀等一切書狀)、出席調解會議及開庭等,其實律師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如果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想要和解,律師還可以協助協調、擬定離婚條件,及撰擬與回覆離婚協議書等,因此筆者建議,如果經濟條件允許,或雙方歧見極大,還是建議請一名律師負責處理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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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權益保障?
雙方離婚後,可能會發生糾紛的就是條款的履行,例如:對方答應每月要給小孩子新台幣2萬元的扶養費用,但卻沒有按時給付。這時候,筆者建議在和解或調解的時候,務必要加上一條,「如一期未履行,其後12期視為既已到期。」而且如果能到法院或鄉政市區公所調解的話,就盡量用調解的方式處理,而不要用和解的方式,因為調解的內容可以逕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用再去法院打官司。換言之,如果雙方是私底下和解,就算和解條款沒履行,也要先去法院打官司,打贏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調解的畫,就不用打官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結論
感謝讀者們閱讀完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於是否離婚而徬徨無助的人提供一點小小的幫助,如果看完文章心中還是有其他問題,請不要害羞,大方地加入本所官方Line帳號,本所將有專人提供免費的線上法律諮詢服務,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希望大家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