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遺棄罪,刑法、民法大不同,5分鐘快速了解重點事項!

March 07,2024
Author : 鄭智仁
鄭智仁律師-妨害性自主案件辯護(1000X500)
棄罪(棄養罪)和民法中的惡意遺棄經常被混淆,許多人錯誤地認為夫妻間的離婚是透過刑法中的遺棄罪來進行。如果您也有這樣的疑問,不妨讓專業的離婚律師為您澄清真相。本文將深入探討夫妻間是否可以相互提出遺棄罪訴訟、如何提出惡意遺棄的訴訟、遺棄罪的公訴程序以及因惡意遺棄子女而面臨的法律後果。閱讀完畢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我們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刑法遺棄罪與民法惡意遺棄大不相同

刑法規定之遺棄罪

  • 《刑法》第293條:一般遺棄罪
  1.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面《刑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因為惡意遺棄而符合上面規定的話,可能會構成「一般遺棄罪」或「違背義務遺棄罪」,屬於刑事犯罪,會被檢警偵查、起訴,後續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有罪,進而被判刑抓去關,所以關於《刑法》的「一般遺棄罪」或「違背義務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不可不慎!因為「一般遺棄罪」並非本文重點,以下將著重介紹「違背義務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被遺棄的人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 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497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
  • 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若年力健全之婦女,儘有謀生之途,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無自救力之原因。被告對於某氏固有扶養義務,但該氏正在中年,又未病廢,即其本身非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被告如違反扶養義務,祇可由某氏依民事法規請求救濟,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

從上面兩個判決可知,所謂沒有自救能力之人,是指沒有維持生存能力之人,例如:臥病在床或年老無工作能力之人。換言之,如果有工作能力,縱使身上沒有錢,也不算是沒有自救能力之人。例如:小華雖然30歲沒有工作也沒有錢,但因為小華好手好腳,所以仍非無自救能力之人。
 

被告為「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人」

依契約而有扶養義務之人:
這個比較簡單,例如長照機構、養老院等有簽定契約之人,即屬於依契約應為扶助之人。

依法令應為扶養之人:
依照《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所以說,上面所提到之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面對應扶養之人而沒有自救力之人(例如:子女對父母),如果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養,就會涉犯遺棄罪。其中需要解釋的是「家長家屬」,因為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實務上通常仰賴法院的解釋,法院通常會以雙方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如果是,則屬於家長與家屬關係;反之,則不具家長、家屬關係。

但是上述的判斷標準並非絕對,實際上也曾經有法官的看法異於多數見解。例如: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61號就認為,同居兩年的情侶屬家長、家屬關係,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女生因為男生另交女友吞藥自殺,男生發現後又沒有積極救助,法院因此判男生涉犯遺棄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所以上法院真的要拜拜,如果法官想要判你敗訴,硬抝也會判,不過所幸這個案件男生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男女朋友不算家長、家屬關係,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
 

被告有積極的遺棄行為或消極不扶養之行為

(1)    積極的遺棄行為:
所謂積極遺棄行為,是指移置無自救能力之人至其他場所,使其陷於生命危險;或是無自救能力之人所處的環境危險狀態提升。前者例如,子女將年邁又須臥床的母親移出長照機構,卻又沒人照顧母親,使母親陷於生命危險。後者例如,將無自救能力之母親關在家裡,且切斷其對外聯絡,使母親無法求助119。

(2)    消極的遺棄行為
所謂「消極的遺棄行為」,是指不為生存上所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例如:年邁母親需要洗腎,卻不帶她去洗腎,即屬消極的遺棄行為。

PS. 在這裡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另外有人對被遺棄之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不會構成遺棄罪。例如:年邁母親需要洗腎,其中三個小孩裡面有一個會定期帶母親去洗腎,此時另外兩個,不會構成遺棄罪。
 

《民法》規定之惡意遺棄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對方,且於起訴時仍在惡意遺棄的狀態中,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分為客觀上不盡同居義務或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之意思。無正當理由:所謂「無正當理由」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實務上通常仰賴法官認定。例如:有法官認為因感情不和而搬家,屬無正當理由;有法官認為,因工作被外派至國外,屬有正當理由。因此個案上是否為「無正當理由」,建議請律師協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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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不盡同居義務,或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依據《民法》第1001條及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義務,且應按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情形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換言之,如果夫妻原本同住,其中一方搬走,即屬於未履行同居義務。縱使沒搬走,如果賺錢都不拿出來養小孩或是負擔家用,也屬於惡意遺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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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之意思

遺棄方主觀上有惡意遺棄的意思。實務上我們通常會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或是給付生活費用,如果對方持續不給付,即可以此作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之意思。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以下用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進行解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任何人在個案這樣的狀況下,都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就屬於「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法官就會判決離婚。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法官認為婚姻還可以維持,就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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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跟《刑法》的遺棄差異整理表

  《民法》之惡意遺棄 《刑法》之遺棄罪
要件 惡意遺棄(詳細內容請參照前面說明) 違背義務遺棄(詳細內容請參照前面說明)
效果 請求離婚或給付扶養費 判刑
申訴對象 民事法院 警察局、地檢署
 

《刑法》遺棄罪提告流程 

如果今天要對配偶或子女提告「遺棄罪」,可以透過下列兩種途徑提告:
一、到警察局報案
  1. 於蒐集證據後,到附近的派出所或分局向警察報案。
  2. 警察於收到報案後,如果警方認為有必要,會進行證據蒐集或傳訊對方到案說明,於警方認為證據蒐集齊全後,會將案件轉送地檢署進行偵辦。
  3. 地檢署收到案件後,如果認為有必要,會再次進行證據調查、傳訊當事人、被告或證人到案說明。於調查完畢後,檢察官會作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4. 如果案件起訴,則會由法院進行後續的審理、判決;如果案件不起訴,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請求高檢署審視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是否妥適。

二、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1. 案件會直接進入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可能會①自行偵辦、或②發交警察機關偵查。
  2. 於案件調查完畢後,檢察官會作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3. 如果案件起訴,則會由法院進行後續的審理、判決;如果案件不起訴,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請求高檢署審視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是否妥適。

以上說明,要特別注意到二個點:
  1. 如果事證蒐集齊全,向地檢署直接提出刑事告訴狀,理論上速度會比向警方報案快,因為向警方報案,案件需要經過一定期間的轉送。
  2. 「遺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向警方報案或檢察官提告,就無法撤回,檢察官持續偵辦,調查完畢後,會作出一個「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所以,提告前一定要仔細想清楚,因為告出去就收不回來了。
 

不扶養父母也是惡意遺棄嗎?

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有下面行為其中之一的話,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1.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傷害子女
  2. 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如果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子女僅需每月給付法院裁定之金額(例如:3,000元),就已盡扶養義務,不會涉犯刑法上之遺棄罪;如果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子女即不用負擔任何費用,亦不會涉犯遺棄罪。

Ps. 免除扶養義務很重要!實務上有案例太晚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導致雖然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但兒子還是要付給社會局超過百萬元。
 

結語

「天下有不是之父母」。實務上有許多案件是父母離婚後,母親取得完整的監護權,而父親便消失得無隱無蹤,既沒有給付扶養費,也沒有實際照顧自己的子女。此時,如果強令子女仍要對沒有責任感的父親給付扶養費,顯然是強人所難,所以法律容許子女在一定的條件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在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後,子女就不用擔心遺棄罪或扶養費的問題,因此建議讀者如果有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加Line免費諮詢

潘穩中律師及鄭智仁律師,曾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多年,對於民事、勞動、家事、不動產等領域均相當熟稔,對於相關案件均有豐富之經驗及知識。承辦案件均以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宗旨,秉持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以合法、創意、靈活之思考為當事人打造最合適的訴訟、非訟策略,潘律師及鄭律師亦因此深獲當事人之信賴,持續委託各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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