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暴力如何提告?可以離婚嗎?律師解答你如何蒐證及聲請保護令

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調查,我國於2023年度家庭暴力之通報案件數高達60,856件。筆者在執業過程中,也遇過數起不同的肢體暴力、親密關係暴力、精神暴力及言語暴力離婚的案件,可見現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已非少數,所以筆者想透過這篇文章和大家介紹,什麼是言語暴力?生活中常遇到的言語暴力的例子、面對言語暴力如何自保?以及言語暴力如何構成離婚之事由等。希望大家能在這篇文章中找到答案,如果看完文章還是有不懂的地方,也歡迎大家使用本所提供的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進一步了解哦!
<延伸閱讀:專業服務-家事案件介紹>
什麼才算是言語暴力?
所謂「言語暴力」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通常來說,言語暴力指的是持續且具有攻擊性、侮辱性、威脅性、貶低性的言語行為,其產生的效果是傷害對方的心理、情緒、尊嚴或人格,可能使被害人失眠、憂鬱症、躁鬱症或有創傷症候群。言語暴力行為雖然非如肢體暴力可能對於生命、身體造成具體傷害,但對於心理造成之傷害亦不能等閒視之,兩種暴力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構成家暴力行為。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有時效!完整說明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蒐證重點>
生活中常遇到的言語暴力
在日常生活中,言語暴力並不一定總以明顯的「大吼大叫」作為出現的形式,就算是看似無心的言語、平淡的語氣等,都有可能構成言語暴力。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例子:
1. 侮辱與謾罵
這是最直觀的一種言語暴力,例如在爭吵或批評中不斷使用粗俗、侮辱性、貶低人格的詞語,攻擊被害人,如直接叫對方「笨蛋」、「廢物」、「垃圾」等,都屬於言語暴力。
2.居高臨下的貶低與嘲諷
語氣或言詞間帶有輕蔑或嘲弄地言語暴力,例如:嘲諷被害人學經歷不好、諷刺被害人好吃懶作、吃軟飯等。
3.持續性地批評與指責
夫妻間因長期相處總有看不慣對方的地方,本應進行良善的溝通,如有些許指責,也不為過,並非一有指責就是言語暴力。但是如果在關係中反覆不斷地指責、怪罪對方,把所有問題都歸咎於對方,比如「這一切都是因為你」、「你永遠做不好」、「你每次都這樣」等,使對方長期感受到心理上的挫敗與自我價值的損失,則屬於言語暴力。
4.言語恐嚇
在實務處理上,很常遇到夫妻之一方以威脅傷害自己、甚至是自殺等方式對另一半進行恐嚇及脅迫,要求另一半妥協或滿足自己之要求,此類言語暴力行為在《刑法》上雖然不構成強制罪,但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聲請保護令或離婚之事由。
<延伸閱讀:分居可以離婚嗎?專業律師教你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惡意遺棄罪,刑法、民法大不同,5分鐘快速了解重點事項!>
言語暴力下如何自保?
面對言語暴力的自保方式,不外乎帶小孩遠離暴力源、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告訴等動作,以下分述之:
聲請保護令
家,原本應該是一個讓人安心、放心的地方;如果變的危險,現實上又無法搬離,可以考慮聲請保護令,在法律上禁止對方進行騷擾、接觸、跟蹤等家庭暴力行為、遠離特定住處或工作處所一定距離、搬離共同住處、先行給付扶養費、交付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等,且當地警察機關收到保護令核發之資訊後,將對加害人進行列管,盡量避免家庭暴力行為再次發生。保護令又可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以下用表格說明:
項目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
聲請人 | 檢警機關、社會局 | 檢警機關、社會局、被害人 | 同左 |
聲請要件 | 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 受有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 同左 |
聲請時間及方式 |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 同左 |
生效日期 | 核發時生效 | 同左 | 同左 |
效力 | 違反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屬刑事犯罪 | 同左 | 同左 |
有效期間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被撤銷 | 同左 | 二年以下 |
核發 |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 法無明文要求法院需多久內核發,但通常1個月左右會核發。 | 法無明文要求法院需多久內核發,因法院尚須開庭及調查證據,因此需要大概半年期間才會核發。 |
<延伸閱讀: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什麼? 律師告訴你適合哪種夫妻財產制!>
關於通常保護令可以限制加害人之行為包括下列態樣: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其中,如果先像法院聲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法院的核發內容只能是上述第1至7款、第12至14款及第16款(即上述粗體文字)
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被言語暴力能否提出刑事告訴部分,需視加害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果加害者有出手傷害,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
《刑法》第309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
所謂「指摘或傳述」係指宣傳、傳遞、揭露等行為;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誹謗的內容具體且確實會降低被害人在社會上的名譽。
2.主觀上有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
主觀上明知散布他人之事會導致那個人名譽下降仍然為之,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常有當事人誤以為,如果傳述的事情是真的,就不會構成誹謗罪。筆者要強調,如果只有涉及到對方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講的事情是真的,仍然構成誹謗罪!
例如:老公甲因為一時情緒,就將妻子乙外遇的事情告知鄰居丙、丁、戊、己等人。縱使妻子乙真的有外遇的行為,但因妻子乙並非公眾人物,個人行為僅屬私德領域,其個人名譽仍需受保護,因此甲告知丙外遇行為之事,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誹謗罪。
<延伸閱讀:外遇離婚怎麼做?了解財產分配制度與常見問題>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於公然場所:
所謂公然場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例如:街道上、有三四個人在地社區大廳,均屬公然場所。
2.侮辱被害人:
相較於誹謗罪屬於指摘具體之事;侮辱行為則是抽象地進行謾罵,謾罵內容屬貶低對方人格之內容,例如罵對方神經病、瘋子、垃圾、王八蛋等均屬之。
3.主觀上有故意:
主觀上明知謾罵將導致對方名譽下降,仍有意為之。
例如:丈夫甲因一時情緒激動,在社區大廳直接對妻子乙開罵,罵對方破麻、公車,這樣言語暴力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
言語暴力可以離婚嗎?
「言語暴力」若嚴重到一定程度,確實有可能成為離婚的理由之一。不過,是否能夠順利獲准離婚,還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法定事由、並具備足以證明配偶長期或嚴重言語暴力的證據。以下為幾個重點說明:
目前離婚分為三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前二者是雙方達成離婚的共識,進而合意離婚。調解離婚是由法院或區公所指派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協調並作成調解筆錄。
如果雙方經過協調後仍然沒有離婚的共識,那只能訴請法院離婚,此時就要看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10款事由或第2項的規定,相關規定的解釋,歡迎參考我們的文章:【訴請離婚會很難嗎?離婚程序、條件及所需時間費用總整理】。
雖然《民法》第1052條關於離婚要件的規定,沒有直接寫「言語暴力」四個字,但是如果言語暴力(包含長期謾罵、侮辱、恐嚇、精神壓迫等)已嚴重影響你的身心健康或生活,並達到「不堪同居的虐待程度」,就有機會在法院主張此為法定離婚事由。
所謂「不堪同居的虐待程度」,實務上法院的判斷標準通常是浮動的,隨著每個法官的個人想法而有不同,依照筆者經驗,下列幾種情況通常會達到不堪同居的虐待之程度:
1.長期、反覆且嚴重的辱罵
例如經常性地用極其惡劣字眼詛咒、謾罵,或在外人面前公然羞辱,使被害人感到尊嚴受損,甚至出現心理創傷、焦慮或憂鬱等情況。
2.帶有人身威脅或精神控制
若對方言語中帶有恐嚇,讓你因害怕而失去人身自由、精神自由,或長期陷於恐懼狀態。
3.對方拒絕改善或輔導
若加害人在經過多次勸導、家庭諮商或專業輔導後仍繼續言語暴力。
上述的事實發生過程,讀者可以透過私下錄音、醫院就醫紀錄或診斷證明、證人證詞等方式向法院進行證明。
如同上述,因為《民法》第1052條關於離婚要件的規定,沒有直接寫「言語暴力」四個字,因此個案中言語暴力行為是否能構成離婚事由,還是得跟律師討論,方能作出專業的法律判斷,本文之舉例無法作為訴訟主張之依據。
結論
感謝讀者們閱讀完本篇文章,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予大家在面對言語暴力時能有一些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如果看完文章心中還是有其他問題,請不要害羞,大方地加入本所官方Line帳號,本所將有專人提供免費的線上法律諮詢服務,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希望大家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利!
<看更多:律師團隊介紹>
<看更多:法律知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