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暴力如何提告?可以離婚嗎?律師解答你如何蒐證及聲請保護令

December 24,2024
Author : 華育成
言語暴力如何提告?可以離婚嗎?律師解答你如何蒐證及聲請保護令_L

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調查,我國於2023年度家庭暴力之通報案件數高達60,856件。筆者在執業過程中,也遇過數起不同的肢體暴力、親密關係暴力、精神暴力及言語暴力離婚的案件,可見現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已非少數,所以筆者想透過這篇文章和大家介紹,什麼是言語暴力?生活中常遇到的言語暴力的例子、面對言語暴力如何自保?以及言語暴力如何構成離婚之事由等。希望大家能在這篇文章中找到答案,如果看完文章還是有不懂的地方,也歡迎大家使用本所提供的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進一步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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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才算是言語暴力?

所謂「言語暴力」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如果透過言語對人進行吼叫、謾罵、侮辱、情緒勒索、貶低、嘲諷、脅迫或恐嚇等,輕則可能導致被害人身心不舒服而有恐慌、害怕及信任上之障礙,重則可能導致被害人產生睡眠障礙、創傷症候群、憂鬱症及躁鬱症等症狀,此等言語暴力行為,在法律上都可能構成家暴力行為,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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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遇到的言語暴力

在結婚的時候通常都是最甜蜜的時候,但隨著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消磨掉彼此的愛情後,隨之而來的考驗是自己的另一半是不是婚姻的好夥伴?面對生活中的大小困難或挑戰時,究竟是會合作克服,還是動輒就言語暴力甚至是肢體暴力?如果是前者,恭喜你找到婚姻好夥伴了;如果是後者,則請讀者思考,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持續發生,如果是,這段婚姻繼續走下去真的會比較好嗎?

 

不對等的嘲諷、諷刺、貶低、嘲笑及蔑視等

夫妻間可能因彼此學經歷或家事背景之不同,導致其中一方對另一方之家世背景進行嘲諷、諷刺或貶低等言語暴力,導致受害者自信心低落、社交圈受影響,甚至罹患憂鬱症或躁鬱症,例如:嘲諷對方是貧苦出生或學經歷不好、諷刺對方只待在家裡好吃懶做等。

 

情緒失控下產生之吼叫、怒罵等

夫妻間在面對經濟壓力、家務分配時,可能會產生一定之情緒,但如果因為情緒憤懣就各種嫌棄、辱罵,甚至動用國罵,此時就屬於吼叫、怒罵之言語暴力,對於受害者造成莫大的情緒壓力,嚴重的人還可能因此失眠、罹患精神上之疾病。

 

以威脅傷害自己之方式進行恐嚇、脅迫等

在實務處理上,很常遇到夫妻之一方以威脅傷害自己、甚至是自殺等方式對另一半進行恐嚇及脅迫,要求另一半妥協或滿足自己之要求,此類言語暴力行為在《刑法》上雖然不構成強制罪,但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聲請保護令或離婚之事由。

 

以威脅肢體暴力、經濟控制傷害他人等方式進行恐嚇及脅迫等

如果另一半恐嚇要傷害或毆打自己、限制自己之自由、毀損自己之財產或名譽等行為,就會比上述所稱的威脅傷害自己的狀況嚴重很多,不只可能構成聲請保護令或離婚之事由,更有機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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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暴力下如何自保?

面對言語暴力的自保方式,不外乎帶小孩遠離暴力源、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告訴等動作,以下分述之:

 

帶小孩遠離家庭或言語暴力源

幾乎每位來諮詢離婚相關問題的媽媽都會詢問:「律師,我可不可以帶著小孩一起搬走?」;此時筆者都會回覆:「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40條的和誘罪或第241條的略誘罪,請慎思!」以下本文將統一整理和誘罪跟略誘罪的構成要件及區分。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顧名思義即為「和平引誘」之意思,其構成要件為:

  1. 引誘未成年人的行為(未成年人本無脫離之意思,引誘其脫離有監督權之人)

  2. 和平引誘(未成年知道自己被引誘之原因及目的,仍然同意)

  3. 使被引誘人因此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4. 使被引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

  5. 行為人有主觀上之故意

 

舉例來說:

夫妻間因離婚爭執不休,妻子為取得丈夫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之同意,說服10歲的兒子表示為了讓爸媽可以離婚要把他帶走,得兒子同意後帶離,在外租屋,並切斷子女與父親的聯繫方式,此時就有可能成立和誘未成年人之行為,並構成《刑法》第240條第1項之和誘罪及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

 

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小孩子未滿7歲,無從認知引誘之原因及目的而予同意,縱使是和平引誘,仍應構成 《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

 

但如果是基於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目的,帶小孩遠離暴力源,雖然侵害雖另一半的「家長監督權」法益,但因為仍然保障了「子女最佳利益」法益,且後者的需保護性更為優越,此時則會承認刑法例外容忍前者較低價值法益被犧牲的結果,而認為行為不具備不法性,因此不構成《刑法》第240條及第241條的和誘罪、略誘罪或準略誘罪。

 

聲請保護令

家,原本應該是一個讓人安心、放心的地方;如果家變的危險,現實上又無法搬哩,則可考慮聲請保護令這個選項,至少在法律上課予另一半相當的義務,讓警察機關進行列管,並給予對方警告,而保護令又可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以下分述之:

 

  緊急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 檢警機關、社會局 檢警機關、社會局、被害人 同左
聲請要件 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受有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同左
聲請時間及方式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同左
生效日期 核發時生效 同左 同左
效力 違反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屬刑事犯罪 同左 同左
有效期間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被撤銷 同左 二年以下
核發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法無明文要求法院需多久內核發,但通常1個月左右會核發。 法無明文要求法院需多久內核發,因法院尚須開庭及調查證據,因此需要大概半年期間才會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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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被言語暴力能否提出刑事告訴部分,需視加害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的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果加害者有出手傷害,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

 

《刑法》第309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

所謂「指摘或傳述」係指宣傳、傳遞、揭露等行為;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誹謗的內容具體且確實會降低被害人在社會上的名譽。(縱使事情為真,但個人外遇純屬私德領域之事,原則上仍會構成誹謗罪)

 

2.主觀上有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

主觀上明知散布他人之事會導致那個人名譽下降仍然為之,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例如:老公甲因為一時情緒,就將妻子乙外遇的事情告知鄰居丙。縱使妻子乙真的有外遇的行為,但因妻子乙並非公眾人物,個人行為僅屬私德領域,妻子乙個人名譽仍需受保護,因此甲告知丙外遇行為之事,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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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於公然場所:

所謂公然場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例如:街道上、有三四個人在地社區大廳,均屬公然場所。

 

2.侮辱被害人:

相較於誹謗罪屬於指摘具體之事;侮辱行為則是抽象地進行謾罵,謾罵內容屬貶低對方人格之內容,例如罵對方神經病、瘋子、垃圾、王八蛋等均屬之。

 

3.主觀上有故意:

主觀上明知謾罵將導致對方名譽下降,仍有意為之。

 

例如:丈夫甲因一時情緒激動,在社區大廳直接對妻子乙開罵,罵對方破麻、公車,這樣言語暴力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

 

言語暴力可以離婚嗎?

答案是「看情況!」

 

目前離婚分為三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前二者是雙方達成離婚的共識,進而離婚,只是調解離婚是由法院或區公所指派的調解委員協助促成並作成調解筆錄。

 

反之,如果雙方經過協調後仍然沒有離婚的共識,那只能訴請法院離婚,此時就要看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事由或第2項的規定,相關規定的解釋,歡迎參考我們的文章:【訴請離婚會很難嗎?離婚程序、條件及所需時間費用總整理】。

 

言語暴力會涉及到的規定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等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加害者給予被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通常實務上攻防的重點都在於加害者行為在「程度上」是否達到客觀上不堪繼續同居之程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才會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構成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也是抽象、概括的要件,由法官個案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因此言語暴力是否能構成離婚事由,還是得個案跟律師討論,方能作出進一步的判斷,實務上並沒有固定判斷標準。

 

結論

感謝讀者們閱讀完本篇文章,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予大家在面對言語暴力時能有一些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如果看完文章心中還是有其他問題,請不要害羞,大方地加入本所官方Line帳號,本所將有專人提供免費的線上法律諮詢服務,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希望大家能好好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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