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聽信口頭承諾!律師教你外遇切結書撰寫方法及注意事項

February 20,2024
Author : 鄭智仁
別再聽信口頭承諾!律師教你外遇切結書撰寫方法及注意事項

(文/鄭智仁律師)

 

於現今社會中,「信任」是婚姻及家庭幸福的重要基石。然而,縱使曾經有山盟海誓,外遇事件仍是層出不窮。當對方外遇時,被外遇方往往陷入兩難的抉擇,究竟是應該毅然斬斷辛苦建立之多年婚姻,還是應該原諒對方呢?如果選擇原諒對方,又應該如何確保對方未來不會再外遇呢?此時,可以要求對方簽「外遇切結書」、「守貞協議書」或是「出軌切結書」等文書(其實內容都是一樣的,只是名稱不同,以下統一稱:外遇切結書),約定對方如再有破壞婚姻或出軌等行為,應賠償一定數額之金錢或特定不動產等,一方面喝止對方不再外遇,另一方面也確保若對方不幸再次出軌時,能有明確的賠償。

基於民法的契約自由,我國實務見解通常肯認「外遇切結書」的法律效力,但應該要注意的是,違約條款應明確約定,避免後續雙方因契約文字模糊不清,導致後續求償失利。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有時效!相關細節要注意,完整說明提告流程與蒐證重點>
 

外遇切結書有用嗎?注意事項看這邊!

根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註一),法律上兩人在結婚後(不論同性或異性),雙方皆依法對婚姻負有忠誠義務,且也都有取得配偶權,不得做出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如有做出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如:與他人合意性交、接吻、長期故意不回家、實施家庭暴力等),另一方除得依法提出離婚請求外,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3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賠償(法律用語:慰撫金)。

因為配偶權是抽象之權利,縱使對方有外遇行為,亦沒有任何實質上、物理上及財產上的損害,因此法院一律認定,被害人只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又既然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外遇方賠償一定數額之金錢賠償,那雙方是否可以約定,「如對方做出外遇行為,即應為賠償一定金額之精神慰撫金?(例如:賠償金錢500萬)」

對此,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參註一),「可以」。法院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及精神慰撫金賠償制度之功能有填補精神上損害、慰撫及預防危害之發生,雙方約定「外遇切結書」,於一方有外遇行為時應負擔一定數額之損害賠償,自屬合法有效,並無違背公序良俗。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外遇切結書之約定對於其中一方過於嚴苛,法院有權審酌侵害程度、被害人承受痛苦程度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進行賠償數額或內容之調整。
<延伸閱讀:外遇離婚怎麼做?了解財產分配制度與常見問題>
 

外遇切結書該怎麼寫?以下重點要注意

雖然法院普遍肯認「外遇切結書」具有法律效力,但切結書內容,對於外遇行為之定義、違反之效果應具體明確,以避免後續雙方因契約文字模糊產生糾紛,甚至求償無門。

再者,除了外遇行為及效果外,筆者也建議讀者可以在切結書中列載對方外遇之行為、誠心悔過及簽署切結書之理由,以求後續法院審理時,能更加清楚瞭解,為何雙方要簽署及約定數額之正當理由,避免法院後續扣減賠償數額。
 

外遇切結書得進行公證,取得強制執行效力

如上所述,縱使簽署「外遇切結書」,但是要拿到對方的財產,仍要透過漫長的司法程序,還可能面臨對方脫產的風險。為此,讀者於要求另一半簽署外遇結書時,得一併委託公證人進行公證,並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等條款,屆時,若對方違反「外遇切結書」時,被侵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要注意的是,依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僅能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或特定動產(例如:車子、股票、保險或其他有價證券等),於對方違約時得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如要執行的東西是不動產,則無法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外遇切結書範本

為使讀者能更瞭解外遇切結書之內容,讀者特別以先前為當事人所擬之外遇切結書作為範本讓得者參考(無逕受強制執行版本)。

本人 XXX 為向妻子○○○ 請求寬恕本人之外遇行為,願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於切結書簽署日前一年間,至少15次與女子ooo發生性行為,導致妻子受有情緒不穩定、長期失眠等精神損害,對此本人深感後悔,特此,向妻子鄭重道歉,並保證未來絕不再犯;本人日後亦會加倍疼愛妻子與照顧家庭,以實際行動證明本人悔過之誠意。

二、本人為使妻子原諒並願與本人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同意以本人名下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之房地及新台幣(下同)XXX元,作為先前外遇行為之精神賠償,並於本協議書簽署後3日內給付。

三、本人同意於本切結書簽署後之次月,按月給付妻子XXX元,作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如有剩餘,亦全數無償贈與妻子,以感謝妻子操持家庭之辛勞。

四、本人日後若再與妻子以外之異性或同性有任何超出友誼範圍之互動(包括但不限於性行為、牽手、摟抱、共同進出旅館等親密行為,以及約砲、約兩人單獨出遊等曖昧言詞、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文字聯繫),本人同意賠償妻子受配偶權侵害之精神慰撫金XXX元。

五、如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本人同意妻子得偕同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搬離夫妻之共同住居所,另行尋覓住居處,並由妻子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本人同意於妻子搬離日之隔月起算,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XXX元予妻子。

六、本人於簽訂本協議書之同時簽立本票乙紙作為擔保。

此致 本人之妻子

丈夫簽名:
妻子簽名:
見證人 :鄭智仁律師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結語

為使讀者能對於外遇切結書,筆者特書寫此文章進行說明。因文章是對廣泛讀者所撰寫,而每個案件的基礎事實、所涉法律關係皆不相同,因此筆者在此無法保證「外遇切結書」於讀者個案之法律效力。為確保「外遇切結書」於個案中確實合法有效,建議讀者點擊Line進行免費網路諮詢。

潘穩中律師及鄭智仁律師,曾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多年,對於民事、勞動、家事、不動產等領域均相當熟稔,對於相關案件均有豐富之經驗及知識。承辦案件均以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為宗旨,秉持細心、耐心及同理心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以合法、創意、靈活之思考為當事人打造最合適的訴訟、非訟策略,潘律師及鄭律師亦因此深獲當事人之信賴,持續委託各式案件。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另一半外遇只能自認倒楣?律師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註一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配偶間因特定原因為增加婚姻共同生活安全感或因追求幸福目的,訂立之所謂『外遇切結書』,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給予一定金額之賠償金者,除雙方已具體表明該給付內容之目的、對象外(例如約定含財產權之損害),原則上當認屬精神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約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固以法有明文者為限,惟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有違。基於契約自由及精神慰撫金賠償制度,亦係課予行為人不利益,其功能有填補精神上損害、慰撫及預防危害之發生,不能認係無效契約。

違反外遇切結書約定條款承諾給予一定數額之精神慰撫金,非不得於切結書上具體約定賠償數額,亦有降低舉證責任困難之功能。惟如對負賠償責任一方顯然過苛者,非不得請求法院予以酌減,其量定標準,當應審酌侵害程度、被害人承受痛苦程度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定之。」 

CTA-1

文章標籤

關鍵字搜尋

訂閱電子報

姓名
E-mail

Article Catalog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