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律師協助辯護妨害性自主案件,成功獲不起訴

January 16,2024
Author : 鄭智仁
鄭智仁律師-妨害性自主案件辯護案例

案件概述

告訴人A女與被告B男為聚會上認識的朋友,雙方於第三次聚會時都有喝點酒,聚會結束後,男方便約女方回家住宿,女方也同意,雙方便在男方住處發生性關係。A女於案發後3個月提出告訴,對B男提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涉及法條及實務見解

  1.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不得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主張和辯護

告訴人A女主張:

A女當日喝完酒後,因為家裡鑰匙不見,租屋處又太遠,便答應B男的邀約至其住處借宿一晚。抵達B男家後,她因為不勝酒力,倒頭就睡。隔天起床後,發現自己內褲有被脫下又穿上的痕跡,懷疑但不確信自己是否有被性侵,所以沒有當下提告。直到後面越來越覺得自己遭到性侵,才在3個月後提出性侵告訴。
 

鄭律師協助B男辯護主張:

A女當日主動詢問被告B男是否可以至B男家借宿,返家後A女主動親吻B男,雙方便自然而然發生關係,B男並無任何違反A女意願之行為。再者,B男家住公寓4樓並無電梯,A女攀爬樓梯時仍然清醒,A女隔日離開後,甚至傳訊息詢問B男昨日是否有任何不舒服的地方。鄭律師並聲請調查計程車之叫車紀錄,並傳喚計程車司機到庭作證,證明A女當日搭車時人非常清醒。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證據法則,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

 

訴訟過程

在偵查期間,警察及檢察官對於被告B男態度均非常不友善,但經鄭律師現場協助被告說明真實狀況,檢警的態度方才改變為較友善的態度。在偵辦期間,雖然無法確定計程車叫車平台是否會保留被告的叫車紀錄,但鄭律師考量就算沒查到證據,也可以增加被告被認為清白的可能性,因此還是決定聲請證據調查。後續,雖然沒查到相關證據,但檢察官考量後認為,被告應該是無辜的,便予以不起訴處分!
 

判決結果

檢察官予以不起訴。告訴人也未聲請再議,案件確定不起訴!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件事實有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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